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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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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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瑕疵法律实务问题探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实务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1、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2、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3、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下面进行逐项分析。首先应明确能否因为婚姻登记瑕疵而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对于婚

2、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和外延范围,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当然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

3、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的6,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文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①诉讼时双方仍未或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4、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法院发现确系无效婚姻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同时驳回离婚起诉,对因此产生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法院继续审理即可;如果当事人仅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发现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并当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5、②如果诉讼时双方均已达婚龄,再以结婚时未达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时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的和形式的结婚要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6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经查证该身份证确系伪造,如果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显而易见不能维护受骗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

6、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如果受骗一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予以支持较为适宜。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者。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

7、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此时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此种情况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来该登记被冒用者并未亲自到场,甚至可能并不知情,不具备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二来被冒用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没有自愿结婚的意思,违背其意志,实际上并不形成夫妻关系。这种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对此笔者认为被冒用者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6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务问题

8、我国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四条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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