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中情、理、法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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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司法中情、理、法文献综述宋代司法中情、理、法文献综述主题中国的法律自古以来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直至宋代,儒家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宋代司法过程中,特别是民事诉讼法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官们巧妙地把情、理融入国法,运用天理人情来作为判案依据,以弥补和纠正法律的不足与偏差的做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使当国法与情理一致时,法官也要把天理人情的内容写入判词,与法律一并成为断案依据;当国法与情理相冲突时便屈法申情,以情理为先;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把情理作为法律原则性内容加以确定,从而成为结案的主要依据。(一)现状我国目前就此问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论述,以张伟仁和贺卫方为代表分为两个派别,

2、张伟仁倾向于回归本土的法学教育,崇尚中国传统法学文化,而贺卫方在借鉴西方法学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司法进行了一定的批评。两人就情、理断狱是否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中国古代司法是否属于卡迪司法等问题做了一系列激烈的辩论,国内的各种观点主要有:梁治平先生的《法意与人情》这本著作从古代许多生动的案例中分析出许多令人深思的法意。按照时间发展的先后全书共分为四十五章。我重点看了其中的《法意与人情》、《名公书判清明集》、《法意与人性》三章,对其中许多案例记忆深刻,尤其是许多遗嘱继承方面的案例,中国古代法官以人性深化、人情升华作为司法审判之根本,不望文生义,而是透过纸面看到后面的人情与人性,司法技术之高超,

3、显示出中国古代司法官高明的见解与卓识,我不由得感叹,法律只有遇到懂得人情与法意的法官,法律的精义才能在此刻得到充分挖掘,隐微的人情才能由他们曲折地去发现,法律审判之艺术充分张显。从本篇文章也改变了我写论文的最初出发点,以为在我脑海中,中国的法制史本来就是重刑法的,本来我也要从刑法、刑罚等角度展开论述,但是从这里我看到了民法中更要体会民意,民法中的情理法更加有趣与微妙,值得探索。陈景良的《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顾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本文重点从法官、司法和法理三个词出发,研究了三词的来历为中国古代就有的,并非近现代西方社会传入,在探究词源的过程中,对宋代司法的特点也略窥一二。在文中,

4、陈景良先生重点从《名公初判清明集》出发,研究了法官等词的最初出处和来历,并对一些判词作出了评价,对案例作出分析,探究词的同时,从词达意,不仅反映出宋代法学的成熟,更体现出宋代法意与人情的均衡。顾元的《循法与悖法的矛盾与妥协:酌于情法之平关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特质的探析》一文首先从明代两桩典型案例引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价值探求,从原情定案、原心定案等一系列案件中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以血缘、伦理和亲情为内涵和人情,与以纲常名教为基本指导原则的国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突出地表现为亲情的法律化,法情允协。当有时人情与国法发生冲突时,解决的方法一般是执法原情

5、甚至是屈法伸情。酌情是司法官受理案件后基本的和首要的处理原则,只是对不可训者才用法。由于民情、人情具有社会性,是法之所以立的基础,因此脱离民情,法的生命也将终结。从法制的发展历史看,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法情两全,使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统一,是良吏追求的目标。霍存福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性状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一文总结出最初对情的强调是从司法领域开始的。以曾子说的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引述开来,举出种种案例,充分说明情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态度,更是一种司法技术。本

6、文中,霍存福教授明确将情理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根本性品格,对情理法作了根源性和宏观性研究,认为中国法律中的情理精神:发轫于古人断狱的司法要求,扩展于古人对法律依据、法律精神的理解,贯彻于古代立法之中,分化于近代社会的巨变过程中。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将情理法视为中国文化的文化性状,把对于法律的情理化或情理性作为古人对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的文化追寻,重点探讨了情理作为司法要求发轫于断狱,扩展于以情理去理解法律的依据、法律的精神,延伸与立法中贯彻情理要求及其内容,分化于对情理的理解发生分裂的传统中国整个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了。本文潜藏着把情理

7、法作为整部法律史理解的意识,对古代讲究情理的传统在立法、司法上的主要表现作了尽可能详细的叙述,就其对现代法观念的影响也作了简单概括。邓勇的《论中国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一文从分析《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几个典型书判出发,论述了《清明集》中体现出来的情理观念,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情理法兼顾,司法为宗法伦理服务这一宋代司法的总特点。从观念上看,情理的实质是宋代司法的精神内核,而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精神内核,在宋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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