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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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摘要】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

2、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关键词】药品警示;缺陷;处方药;医师;药师【中图分类号】d913;r05【文献标识码】a【】1007—9297(2004)03—0195—11onliabilityfordrugs’inadequate,shandong,jinan,250014【abstract】drugmanufacturersshouldbeartheno—faultliabilityfordrugs’anufacturer’sliabilityforadrug’sanufacturerhasexercisedadutyofcarethatisadequate,conti

3、nuousandimmediate.anufacturerhasasufficientknoanufacturershouldpensatetheconsumersfortheirdamage.asfarasprescriptiondrugsareconcerned,adrugmanufacturershouldage.anufacturers’drugpromotionsmakethephysicians’evalu—atinganddecidingrolelessimportantoruseless,thedrugmanufacturersshouldersdirec

4、tlyofthedangers.generally,itisthemanufacturersacistsarenotnecessarytoersofthedrugs’dangers,unlessthereexistadditionalfactorsthatpharmacistsshouldpaymoreattentionandexercisehigherdutyofcare.【keyacists一、药品、警示缺陷与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是以产品(product)和产品缺陷(defect)为基础构建起来的规范群体,它是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法,该法的主题是通过设置严格责任(stri

5、ctliability),来调整由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强弱势失衡而实际造成的不平等,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一个产品责任的构成,一般需要3个因素:产品缺陷、损害及其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产品缺陷被公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12全文查看(unreason—abledanger)。我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认为,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该产品则是缺陷产品。一般认为,产品缺陷包括4类:(1)制造

6、缺陷/生产缺陷,(2)设计缺陷,(3)警示/指示缺陷,(4)发展缺陷。其中,发展缺陷属于免责事由,而前3种缺陷可导致产品损害赔偿责任。警示缺陷(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可预见的致害危险能够通过销售商、其他经营者,或其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任一前手,采用合理的说明或警示条款而减少或避免,且不采纳该说明或警示并不能使产品得到合理的安全”。②在美国suterv.sanangelo·注:本文中的美国案例资料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医学和公共健康法网上的原始法院案例,可参见http://biotech.1a②杨立新,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行为(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三)

7、,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4年第1期),原载《法律服务时报》(京)(2003.11.14)·196·foundrvmach.co.案(!)中,法院认为,“一个产品会由于指示不充分而成为不安全产品”。“制造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负有一些说明的义务。只有一件产品附带有适当的能够使得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具有合理的安全性的信息‘软件’,才能认为该产品是‘合理’安全(或非‘缺陷’)的。”②没有提供适当的警示与说明,某一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判断警示与说明适当与否的基本标准是:如果产品是为大众所消费、使用的,警示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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