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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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由于设计和生产失误以及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越来越多,从而造成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危害,由此形成的伤害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申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对缺陷产品的广泛关注。产詁缺陷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并加以完善。虽然我国存在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但至今仍在逐步完善中。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因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而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这里我

2、将对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加以详述。关键词品责任缺陷危险原则侵权不合理作者简介:纪念,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5-02一、产品缺陷的种类(%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此种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为了确定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审理事实的法官应当认定: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

3、制造者的设计者说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同种产品。”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二)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结构、配方等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甜的用途。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设计缺陷可分为三类:(1)产品结构缺陷,是指由于错用材料或产品结构上的弱点,导致不合理危险,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缺乏安全装置缺陷,是指与产品的价值和缺陷可能带来的危险相比,被告花很小代价就可以安装以安全装置,却没有安装,因此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4、3)未满足对不适当使用的适应性,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到该产品被人不按它的原定使用时可能导致的危险的防范。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根据这种不当使用是否可以被预见。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2条(b)规定了设计缺陷。例如,在美国生产的第一代加湿器,采用加热开水喷出水蒸气的设计方法,投放市场即发生诸多损害,被判定为设计缺陷。(三)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销售产品时没有对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进行适当的警示说明。警示包括警告和指示说明,警告是指用标志或文字对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性进行提示;提示说明则是对产品的主耍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错误使用可能导致的危险等所做的文字表述。《消费者权益

5、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四)跟踪观察缺陷跟踪观察缺陷,是指新产詁投放市场后牛产者应当尽跟踪观察义务,由于生产者未尽到此义务致使该产品使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到损害。各国的产品侵权责任法一般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作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以鼓励产品生产者努力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创新,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因此,在实际上生活中一种新产品即使

6、有致人损害可能的缺陷存在,但在将产品投放流通之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产品生产者能够免除其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丁促使其放手进行研发,而不必顾及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但是这样的免责事由,牺牲的是商品使用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规定跟踪观察缺陷的宗旨,就在于改变这种传统立场,以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立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专家学者,如魏振瀛教授、张佩霖教授、顾昂然等都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立法者在制

7、定和修改《产品质量法》屮仍然坚持这个立场。《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所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当然还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产甜责任,并没冇改变立场,仍然坚持无过错责任立场。(二)无过错责任能够兼顾救济权利、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功能在对付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方面,无过错责任能够更好地提高效益、实现公止,并口能够使生产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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