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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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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家素质及法律教育刍论(上)
2、第1内容显示中 导 言 法律家的素质一直是困扰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也是今天关乎法治之命运或走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实际上,我国社会对法律家素质的忧虑由来已久[1],旨在提高法律家素质的制度建设及改革也始终在持续进行,90年代以来,不仅《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相继出台;而且在法律教育和培训方面也不断有重大的改革措施问世;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也在向纵深发展[2].毋庸置疑,绝大多数制度建设和改革对于提高法律家素质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围绕这一课题,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仍有许多
3、基本问题需要探讨或商榷。其中包括法律家素质的内涵、标准,以及培养这些素质的条件和途径等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改革、制度建设和教育整顿运动在不断推进,司法人员的学历也在显著提高,人们期待已久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法律家职业集团却远未形成,司法腐败和法律家素质低的现实依然存在,乃至于社会在追求法治和司法公正之时不得不把对司法权的外在监督机制推崇到了极致,甚至已构成了对司法独立的威胁。 与此同时,国内一些法学家开始把司法改革的出路和实现法治的希望寄予“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及其作用,这一视点或许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然而,人们对于何为凝聚法律共
4、同体的要素,如何形成这一共同体,以及如何看待共同体内部不同职业和角色的同异,等等问题还远未达成共识[3]. 世纪之交,在我国,社会对法治的憧憬和热情促成了一个司法的大跃进,在诉讼率激增的同时,司法资源的匮乏以及法律家的数量和质量的不足,刺激社会产生了大批量造就法律家的需求(兼具拉动经济的作用),其结果一方面导致了短期内司法人员的大量补充,却忽视了人员素质的标准;另一方面则是法学教育出现了空前的“繁荣”,随着“法律硕士”的大批量生产,法律界率先出现了“知识高消费”:法律本科生已难以迈进法院大门,每年有大量博士生和硕士生进入司法界
5、,高级司法官正悄然实现着高学历化和年轻化,并已经形成了“学院派”(所谓学者或专家型法官)的阵营,而基层司法机关也在程度不同地向这种方向迈进[4].然而,与此同时,司法公正的问题和社会对执法水平的非议并未因法律家学历的提高而顺理成章地得到解决。 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我们不能不追问:法律家的素质究竟是指什么?高学历是否意味着法律家的高素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能否造就出高质量的实务人才?提高实务法律家的素质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显而易见,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是显而易见和不容置疑的。本文的目的即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试图检讨我国司法改革的某
6、些观念误区,探寻建立适合我国社会实际的法律家培养途径和模式。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法律家的素质不仅仅意味着学历和学位;实务法律家与法学家应保持一定的立场、思维方法、视点和价值观上的差异;实务法律家的职业培训应区别于学历教育,提高其素质的根本途径不应是依靠大学法学院不断提高他们的学历,而应该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正规的职业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经验、责任感、能力和职业道德。 一、法治与法律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与实现不仅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条件;作为法律实施的主观要素和法律机制软件部分的法律职业
7、集团,无论是在法律适用的技术上、还是在其质量保障方面,都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所谓法律职业集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法学家及其它职业法律职业工,他们可统称为法律家。在西方法律传统中,这些人被视为法律体系的缔造者、操和发展的推动者。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或教育、具有特殊的法律职业思维和技能的法律家被视为与法律规范本身同等重要的要素,二者如同车之两轮,不可偏废[5].而相对于法律规范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移植或继受,一个法律职业集团的成长与成熟所需的时间要长得多。在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由于法律家的问题与司法腐败
8、、执法水平、以及法律机制运作的公平与效率等重大敏感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家问题的重要性首先是由法律机制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所决定的。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律的独立与自治,这种要求除了需要在权力配置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的民主与司法独立,在规范体系中保障法律的普遍性与至上性,在执法与法律适用中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条件之外,还应当保证由一个专门的职业集团负责法律的运作,他们的理念、法律意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是保证法律的独立性、自治性与连续性的基本条件。在法的发展史上,法律家的出现曾经促成了法的科学化、制度
9、化和体系化;在现代社会,法律家的存在则是法制运作的基础。诚如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指出的:“专门的知识体系和独特的思维方法,使得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一个分享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的想象共同体;正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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