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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抵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抵押三、抵押 (一)抵押的含义 (二)抵押担保范围 (三)抵押物 (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五)抵押的效力 (六)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的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抵押物
2、1.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1)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5)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的注意事项 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 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
3、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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