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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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公司法1210公司法  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变更  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五、注销登记  六、股东大会  七、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八、董事、高管的条件  九、董事、高管的义务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

2、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友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一)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  (四)分公司  分公司独立申领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变更  (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  (二)公司章程中改变经营范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增减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古列原因解散:  1.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示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1.相关时间  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清算组的职权(7条)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产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经清算,公司财产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外,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注销登记  1.在公司清

5、算后  2.一旦注销登记,则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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