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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承诺.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承诺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四)承诺期限 (五)承诺的撤回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应在有效
2、期内作出 (1)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3)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3、。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4、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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