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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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承诺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四)承诺期限  (五)承诺的撤回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应在有效

2、期内作出  (1)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3)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3、。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4、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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