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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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第1内容加载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

3、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

4、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6、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7、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一)单位和

8、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

9、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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