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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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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金库的设置途径、危害性急治理措施 小金库的设置途径、危害性急治理措施 一、设置“小金库”的方式和途径 人们常说的设置“小金库”,按财经纪律来说是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因为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设置“小金库”的方式有:(1)在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存放;(2)转移到下级单位账户中存放;(3)以个人储蓄形式存放;(4)直接将现金存放在某个地方。设置“小金库”的途径有:(1)截留各项收入;(2)虚列支出将公款违规转出;(3)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
2、入账;(4)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5)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6)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 “小金库”之所以能在少数单位存在,是因为私存私放资金经管人少,往往局限于二至三人,内部职工不容易发觉;手法隐蔽,从审查法定账目上难以发现;有些“小金库”资金支出用于职工福利,从既得利益角度出发,内部职工不愿举报。这些都造成了“小金库”纠而复生,打而不死。 二、“小金库”危害性 “小金库”的主要特征是单位资金游离于法定账目之外,进行私存私放,脱离了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这些资金往往成为单位或小集体超支出标准和开
3、支范围报销费用及乱发奖金、乱搞福利支出的,严重违反了财政纪律,小金库”最大的危害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在收入资金未在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其他人不了解底细的情况下,设置“小金库”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往往私欲膨胀,伸出罪恶之手,中饱私囊。以上案件,折射出“小金库”是罪恶之源,警示我们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千万不能触摸“小金库”这根“高压线”。 三、设置“小金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私设“小金库”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受到行政和经济的“双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4、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其资金用于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
5、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6、,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私分“小金库”资金、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小金库”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
7、重处理。第二,落实举报制度,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办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按中纪委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查出并已上缴入库“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第12全文查看三,完善协调机制。要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财政、审计、税务
8、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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