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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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制度,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支行)第三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

2、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财务会计部为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各支行主办会计为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支行柜面人员为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第六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工作。(二)负责对辖内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

3、)负责各营业机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报备工作。(四)负责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六)负责配合司法部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第七条总行及各支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通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员,对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八条总行及各支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

4、、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等。第三章 客户资料审查、登记九第九条各支行应当按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和《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机构信用代码,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和《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银行机构核对机构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时,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如查询不一致,需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

5、施核查,并按照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报告异议信息。(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三)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业务时,如单笔存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四)办理通存业务时,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

6、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应比照一次性业务的识别要求对存款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五)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等,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六)各支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营业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七)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支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

7、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支行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如发现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八)各支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支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十条出现以下情

8、况时,各支行应当重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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