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条件下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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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媒体条件下的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的论文体条件下的表达自由除了推进社会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外,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药家鑫案件审理前后,新媒体中表达自由的异化,就为此提供了一个鲜活案例。因此,在依法保障表达自由的同时,也需要为新媒体中的表达划出界限,这种界限主要应立足于对言论与行动的区分、言论真实性的审查、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以及特殊身份主体表达自由等等方面的考虑。同时,这种界限的划定也应该是由合法主体依法进行的,而并非由新媒体提供者单方面确定。  关键词:新媒体;表达自由;界限;司法独立;权利保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

2、9-0085-04  作者简介:韩伟(1982-),男,陕西绥德人,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文化、比较法;李丹(1990-),女,湖北利川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史。引言  药家鑫案可以称得上是2011年中国法治热点中的标志性事件。该案被曝光后,由于大学生、富二代、“钢琴杀人法”等一系列备受关注的热词迸发,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与解读,这里面当然不缺法学家的身影。除了法律与道德,权力与公正、智育与德育等大而化之的论题之外,法学家们更侧重从微观的角度切入,就罪名、自首、量刑、刑罚,乃至法院审判管理等等问题展开了深

3、入的探讨,提出了不少启人深思的观点。随着终审判决的作出,以及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该案画上了句号,药家鑫也似乎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但是,2011年的岁末,随着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张显名誉侵权一案的开庭,药家鑫案再次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在药家鑫一案中,对于司法审理中媒体的作用,以及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已有不少文章论及,事实上,更广义的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话题,早在几年前的彭宇案、许霆案中已初见端倪。本文是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表达”的主体扩展,即从传统媒体转向新媒体更广大范围的民众,例如数以亿万计的微博作者。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传播路径。这些改变

4、,无论对司法,还是对个人权利,都造成一些新的影响。因此,尽管在传统社会,“表达自由”被赋予更多正面的价值,而在新媒体时代,过度自由的“表达”却造成了诸多意外的后果,不仅影响到司法独立,威胁到社会安全,甚至还侵害到个人人身权益。本文以药家鑫案为源起,探讨案件审理期间及之后以“微博”为中心的新媒体背景下,各类主体,特别是以受害者张妙代理人张显为代表的一方,其“表达自由”是如何影响司法,如何影响当事人及其相关人的,这种“表达自由”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以及“表达自由”的界限何在。  一、表达自由:曾经的民主公正期待  一般认为,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是指每一个

5、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言论表达活动,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或收集或传播有关的信息,其他人对之必须尊重而不能妄加干涉”。[1]3近代以来,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现代法治国家的确认。而且,因其对政治民主与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表达自由的正面价值得到凸显。  表达自由首先被当做重要的政治民主权利在各国基本法律中反复强调。在德国,言论表达自由权被认为是社会中个人人格表现最直接的方式,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份民意调查判决中认为舆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形成舆论之自由权意义非凡,因此受到基本法第五条之保障。在美国,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也被写进了宪法第一

6、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其后的两百年来,又有数个宪法判例对该修正案给予阐明和支持。表达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可以满足人类不受阻碍地传递思想、意见与愿望的基本需求。而且,言论自由权继承了自由主义思想基本权利的观念,是国民抵抗国家侵犯的最重要自由权利。[2]可以说,不受无理限制的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  此外,表达自由,也被认为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随着法治现代化,司法的精英化、专业化倾向越来越显著。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劳动分工本来是体现社会进步的一方面,但是司法的过度专业化,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

7、法官与普通民众的隔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专横。因此,经由表达自由而形成的舆论监督就成为沟通司法与民意,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相比国家机构在“权力监督权力”的基础上,以限制和严惩法官错误为目的而建立的审判监督权,人民和媒体的监督更反映了法治社会的本质,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而且,法官本身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如果他严格遵循了法律条文,但没有尊重民意,也可能不利于得到社会的理解和信任。[3]71所以,普通民众与新闻媒体通过自由的意见表达,可以有效地监督、制约司法权,使得司法工作人员不得不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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