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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政发〔2010〕23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8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八日11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镇建设顺利推进,规范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先筹建定向安置房,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按照“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的办法进行。第五条拆迁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标明的面积为准。第六条住宅平房的房屋拆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合法宅基地0.4亩(含0.4亩)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0.4亩至0
3、.6亩(含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偿。(二)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对合法建筑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11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三)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七条定向安置房的回购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拆迁住宅平房,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面积,按照产权人家庭人口数乘以45平方米核定。(二)按安置标准,以回购价格回
4、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三)按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载明的用地面积。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0.4亩的,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0.4亩。(四)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以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面积,未达到应安置面积最高标准的剩余部分,可以在该项目范围内同属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之间转让。第八条密云县新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定向安置房回购均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实际安置房屋的面积超过规定的回购价格面积标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
5、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第九条拆迁住宅楼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附属设施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给予补偿。11安置到多层楼房的回购价格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25;安置到高层楼房的回购价格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3。回购价格及优惠面积、优惠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拆迁代管房屋,拆迁人和代管人应经过共同确认,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前,拆迁人与代管人应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
6、全。第十一条拆迁直管、自管公房(包括平房、楼房)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私产房屋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二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按照“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的办法进行;符合相关规定有另批宅基地条件的项目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三条拆迁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标明的面积为准。第十四条住宅平房的房屋拆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合法宅基地0.4亩(含0.4亩)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
7、20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0.4亩至0.6亩(含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二)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对合法建筑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11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三)附属物的补偿款,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确定。第十五条定向安置房的回购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定向安置房回购价格面积按照产权人家庭人口数乘以45平方米核定。
8、(二)按安置标准,以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三)按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载明的用地面积。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0.4亩的,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0.4亩。(四)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以回购价格回购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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