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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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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
2、第1 一、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导言 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大学法学教育职能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相反,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如此巨大的差异包含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西方法律如何形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联系?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
3、何?哪些原因促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这种分离对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产生了何种影响?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过程是否应伴随着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与分,既不是当代中国特有的问题,也不是脱离一定过程而突发的问题,相同或类似情况不止一次在不同国度、不同时代出现。因此,重温被忽视的经验而得到启发,或许要比当今层出不穷的新思路可靠一些。本文试图在前后关系的背景下,显示法学教育制度的成因,探究现实存在的问题。通过回顾沿革过程而求知,寻求现实与历史的联系,是本文的主要方法。 (二)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与西方法律 罗马是古代法学教育的发源地。正如梅因描
4、述的那样,法学一度独占了罗马共和国的“集体智力”,法律职业吸引了众多睿智之士。除军事生涯之外,习法是通向财富、名誉和权势的主要途径。因此,法律学校遍布罗马社会。当时的法律职业有:法律顾问(jurisconsultus)、辩护人(orators)、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s)。在公元四世纪之前,罗马社会一直没有公立法律学校,私立机构孕育了最初的法学教育,而且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据此,似乎有理由认为:最初的法律职业产生于民间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并将私人业务作为它的主要领域;在法律人士专业化作为制度形成的过程中,私立法学教育机构显然是它的起点 美国学者沃森和伯尔曼都
5、注意到:中世纪的法学教育完全脱离所在地法律而自成一体。在11世纪到13世纪的波伦亚法学院,罗马法教授们讲授的法律“完全是无国界的,永恒的;他们对于本地的法律,本地法律家所关心的问题,或许根本不屑一顾。……教室里的罗马法远离各国法院的实践。”像《圣经》、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一样,罗马法被认为具有普遍和永恒的性质,可以超越时空而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时代。然而,脱离本国法律的大学法律教育毕竟是一种例外情况,它短暂的历史似乎应从罗马帝国在欧洲的强大的影响和欧洲封建政权分散、松懈、多元化的特殊背景中得到解释。如果说,罗马法在11世纪的传播是法律普适主义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全面胜
6、利,那么,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这种胜利已是不可再现的历史。 关于法学教育,一个明显具有普遍性的经验事实是:不管政府对大学控管的程度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法学教育总是有主导性影响,法学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如:现实法律是否继承了法律传统而具有连续性、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否取决于法律人士的专业化。 远离本国法律的教育与大学本身的职能也是对立的。现代大学于中世纪行会,“大学(university)的原始词义是行会,大学的学习期限也是仿照了行会的学徒期限。”往昔,全欧洲大部分行业组合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往昔都称‘univers
7、ity’,这确实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今日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学硕士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显然是以往昔行业组合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除了少数例外,人们进入大学都是为了在今后取得某种执业资格,而执业资格总是受行业利益支配而不可能具有国际性、开放性的。无论人们给法律职业涂上多少理想主义色彩,都难以掩盖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与其他职业一样,法律职业的资格也是一种行会规则,建立行会规则不仅使整个行业保持持续吸引客户的声誉,而且也是使已经进入该行业的人保持既有利益。 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Bar)是源于“关卡”、“障
8、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申词,它似乎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设立于14世纪之初的伦敦律师会馆(InnsofCourt)颇能反映法律教育机构的行会性质。伦敦律师会馆在独揽律师资格授予权的同时,又对所有想要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进行培训。只有经过伦敦律师会馆培训的人,才有可能取得律师资格。如今,伦敦律师会馆仍设有“法律教育评议会”(monCouncilofLegalEducation),主管律师资格考试。由于伦敦律师会馆是同业公会和法律教育机构的混合体,故中文称之为“律师学院”或“律师公会”均有以偏概全的缺憾。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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