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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以及法学教育论文近代形式现代精神之中国新法制,以企图撤销领事裁判权之动机而开始创制。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中国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国府奠都南京后,复予新法制以表现三民主义的国策之使命,使之发挥促成三民主义社会实现之机能。抗战最后胜利之日,一面撤销领事裁判权,使残破之法域复归于完整,同时成为三民主义的法治之准绳,实为中国现行新法制之历史使命。徒法不能自行、有治法尚须有治人。此二语之真理必不因时移世易而丧失。惟此并非俗流所谓人法兼用或人法并行之意,实因法之本质使然。盖法以概念为表现形式。任何概念其自身非可绝对独立,概念之真理性仅有一面的与相对的之性质。法的真理性之保持,常以与社会现
2、实保持密切关联为前提。随时保持此种关联之机关,厥为理解法律、研讨法学之人士。复次,法之存在形式,苟非习惯,即属成文。若谓习惯法之特点,在其所保有之特殊性及具体性,则普遍性及抽象性之保有,应属成文之特长。然特点与特长之反而,即为缺点与缺憾。成文法不能兼擅特殊与具体之长,有如习惯法不能采取普遍与抽象的形态而表现。习惯法虽非以普遍与抽象之形式而表现,普遍与抽象却已包藏于具体与特殊中。成文法不能兼有特殊性与具体性,适足使其自身成为是法而又非法不完全的法。中国为成文法国家,随时赋予每一抽象而普遍的成文法以特殊性与具体性,又属理解法律、研讨法学的人士之任务。总而言之,使易于僵化之概念不致僵化;使易
3、于丧失真理性之法律随时保持真理性;使一般而抽象的法律随时有化为特殊而具体之可能;使不完全的条文于适用时成为完全,均为必须理解法律,研讨法学之理由,亦即国家社会需要法曹及法学人士之合理的根据,同时复为法学及体现法学再生产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之理论的基础。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以中国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之理论家,又有其王道、礼治、德治之古说。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
4、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在法规范学方面,其对象应为中国之现行法及现实社会并理想;其方法应为归纳与演绎之相互同一,分析与综合之交互渗透,原已为客观真理所决定。建国初期,我们以简单化的方式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旧法统,特别是近三十年的革命与建设阶段在民商的立法上几近空白,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我国独资企业立法的问题。企业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贯彻计划经济规范性文件的体现,个别情况则以党的文件代行法律调整企业的行为。经济领域中,私人资本到60年代不复存在,所谓以所有制关系进行的企
5、业立法也仅是针对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的。深刻的反醒使我们认识到,中国经济在改革前三十年的畸型发展和穷困,除了政治上的极左干扰外,还有其根本性的体制原因。消灭私人投资兴办企业的举动,在现代社会是对国民经济的最严重的破坏。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在社会主义阶段以前的人类社会形态中,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从来都是以私人为主进行的,官办企业只是一种特别时期和特别情况下的补充,1980年,我国面临城乡经济结构单一和就业的困难,国家制定政策允许城乡居民兴办个体工商户,使中国的私有经济重新步入生存和发展的轨道。经过五、六年的发展,部分工商户的资本迅速扩大,雇工人员大大超过法律所定的标准,私营企业(有人称为私有
6、企业)的出现是一种客观事实。为了维持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政府适时地颁行法律、法规,承认私营企业存在的合理性,运用宪法及专门企业立法确定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其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支持、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经济类型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背景下,企业立法不可能也无必要从企业法律形式的角度进行安排,以所有制关系进行企业立法适应了改革前和
7、改革初期的经济结构。企业群体中一旦出现私营企业,其本身除表现为经济类型的多元化以外,势必在立法方面提出规范性的要求,这就是指企业立法应当满足法律形式方面的基本要求,以便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体性和非主体性的需要,解决不同的投资结构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在我国1950年12月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合伙及公司三类,而公司又有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五种,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