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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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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问法学教育论文.freel.),但都是以国际学生为招收对象的学位项目,因此,LL.M.的持有人不可能在美国或德国的法律职业市场与本地律师竞争工作机会。另一种就是印度、阿根廷的模式,凡获得大学法学第一学位的,就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无须另有司法考试。无论哪种模式,相通之处清晰可鉴: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都是结合在一起的,法学院文凭对于法律职业准入有重要的分量。三、究竟颁发了多少法学文凭——一个不止是统计学的问题2005年,我国总共有559所大学设有法学院、系,比1999年增加了200%,比1989年增加了800%;法学本科、专科在校生总数是449,995人,比19
2、99年增加了300%,比1989年增加了900%;2005年,在校法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总人数是57,752人,比1985年增加了870%。21世纪头五年,中美两国法学教育规模比较如下表所示:上表显示,2002年是转折的一年。2001年,中国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相当于美国J.D.授予数的80%;2002年,中国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一跃超过美国J.D.授予数15%。中国高等院校从1998年开始“扩大招生”,2002年正是扩大招生之后的首届学生毕业,因此,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急剧上升。从2002—2005年,中国的法学本、专科毕业生数以年均33%的速度递
3、增,同一时期,美国J.D.的授予数则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从2002—2004年,中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数以年均36%的速度递增,遥遥领先LL.M.。2004年,中国有6,166名在读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在美国,除法学第一学位J.D.之外,美国律师协会(ABA)不正式批准任何法学学位,法学院开设的LL.M.、SJD均属“额外学位”(additionaldegree),需得到ABA事先同意,只有在确信“额外学位”不会“分散维系一个坚实的J.D.项目所需要的能力的情况下”,ABA才会同意,但只是同意而非批准。在这样的政策指引下,只有全国性的精英法学院才招收法
4、学博士(SJD),它们多集中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排名在前的那十几所法学院。由于ABA没有关于SJD的统计数字,本文只能根据可得信息作一估算。哈佛大学法学院SJD人数为全美最多,常年保持在75人左右,其中40人在校学习,35人离校撰写论文;从2001—2006年,密执安大学法学院每年在册的SJD平均为9人。据此估算,在21世纪,美国法学院每年在册的SJD人数的总和不会超过600人,而SJD通常需要5—6年才能获得学位,因此,美国法学院每年招收的SJD约为120人左右。如果这一估计不错,那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06—2007学年招收博士生148人,
5、中国政法大学在2007—2008学年招收博士生137人,两个学校招生的法学博士都分别超过了美国法学院当年招收的SJD学生的总和。刺激大学提高博士学位产量的力量来自官场,随着“博士学位成为升职指标”,博士学位也变得供不应求。根据教育部官员披露的信息,一半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将成为“公务员”。迄今为止,我国实际上还没有能够准确反映法学教育真实情况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而分析现有法学教育统计的漏洞或许能够帮助我们观察一些制度性的弊端。反映法学教育规模的统计指标有三:其一,法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在校人数。其二,应届毕业生人数。其三,当年招收新生人数。统计数据的原始来
6、源是教育部按照专业分类分配给每个高校的年度招生配额和每个高校汇总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应届新生数目的统计报表。但是,这些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都不能反映我国法学教育的真实情况。在教育部分配招生指标的时候,纳入“法学类”本科、专科生配额不限于法学院学生,外交学、政治学、民政学和社会学也包括在“法学类”。因此,业内人士有“大法学”、“小法学”的说法。从“大法学”分离出仅包含法学院学生的“小法学”统计指标,主要是依赖各高校填报的统计报表。因此,教育部信息中心最后有关法学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的统计或可认定为“小法学”。教育部的统计信息来自它管辖范围的院校,而颁发法学文凭
7、的机构未必都在教育部管辖范围。2007年的一起民事诉讼表明:大量法学文凭从来没有纳入教育部的统计范围。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1999年参加中央党校在当地开办的辅导站,2001年底获得了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06年,黄志佳报名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时候,他被告知,党校文凭不属于国民系列教育,因此,他不具备报名资格。2007年6月,黄志佳以中央党校、湖北省省委党校为被告,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志佳主张:党校在《招生简章》中声称,党校文凭的持有者‘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原告
8、相当于学费两倍的赔偿。黄志佳案件提醒我们注意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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