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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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三)

2、第1内容显示中  二、院校法学教育自身的问题  如果说,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是由院校自身无法左右、一时难以化解的历史原因所致,那么,大学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些问题则是本来可以避免或缓解的。  法学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不可能脱离高等教育全局而单独改善。因此,透过高等教育一般状况,去观察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面临的共同问题,也许更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成因。  (一)法律教育的机构设置  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一样,大学也是分别由不同“主管部门”管辖。每一个大学都是对应“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法律

3、系(院)是大学内部的一个“分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设有法学院(系)的140所大学分为3个系统:(1)“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如: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2)“部(委)属院校”,它们分别是司法部、财政部等11个部(委)的“下属单位”,如:隶属于司法部的中国政法大学和四所政法学院,隶属于财政部的5所财经大学;(3)“地方教委直属院校”。  用来描述公立机构(企业、学校、政府机关等)与政府主管部门关系的、最为简洁和最为准确的常用语是“条块分隔”。“条块分隔”描述了一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

4、、地方政府各部门分配国家职能和公共权力的制度。每一根“条条”象征着中央政府干预社会生活的一种职能,一个把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和从属机构融为一体的垂直系统,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一种从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由权力机构独占的利益。“条条”的设计,犹如把揉好的面块切割成一根根互不粘连的面条。在职能和机构方面,“条条”与“块块”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前者位于中央权力架构,后者位于地方权力架构而已。每一个公立机构不是列入“条条”,就是列入“块块”。“条条”之间、“条块”之间、“块块”之间的界限,不仅是划定权力范围、阻挡异己入侵的绝缘体,而且是限

5、制从属机构互相沟通的屏障。  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教委既承担分配教育资源、统管全国教育的职能,又有它自己的“直属院校”。如何保证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所有院校机会均等,如何防止排除竞争的扶植和差别待遇?这都是现有体制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法学教育机构而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具有压倒优势:国家教委特许的“博士点”、“重点学科”大部分是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尽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招收的法学本科学生大大少于政法学院。至于选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选定之后又如何考察是否继续符合标准,均无从找到答案。但选定之后就可以长期保持这一头衔、获得

6、优先分享教育资源的特权,则是不争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博士点”、“重点学科”与其说是代表学术权威,不如说是一种凭借行政权力来维持的垄断地位。  主管部门控制大学的重大事务,诸如:人员编制、校级官员的任命、教师晋升职称的指标、经费的使用等等。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包含在它的主管部门本身的财政预算之内,教育经费通过主管部门分配给大学,大学本身并不是一个财政预算单位。在许多方面,大学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然而,主管部门的权力范围常常交叉、重合、模糊,“条块分割”的绝缘作用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限的。一般情况是,

7、没有一个主管部门能够最终决定从属院校所有的事务,一所院校就同一事务向众多政府机构申请批准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京“部属院校”主要负责人的提名,须经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再由主管部门任命。在主管部门权力范围之外的事务,某些可以由院校直接请求主管部门之外的行政机构批准,某些需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例如:在京“部属院校”教授的任职资格由院校直接向北京市高教局申请批准,设立学士项目、硕士项目或博士项目则须通过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  司法部在理论上拥有管理法律教育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实际上并没有超出组织法学教科书编写和管辖五所“政法

8、院校”的范围。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全面管理,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国家教委的权力范围。  (二)法学教育的专业区分  本科法学教育分为不同“专业”是中国80年代的创举。从80年代开始,法律本科教育在一些院校细分为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不同的“专业”。例如:法律本科教育在北京大学分为一系(法律系)四专业(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在中国政法大学分为三系(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经济法系)三专业(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在武汉大学分为两系(法学系、国际法系)三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研究生的专业分类更加细致

9、,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都分别有12个硕士学位专业。到1993年为止,全国121个法学院(系)设置了163个本科专业,其中:法学专业55个,经济法专业65个,国际经济法专业26个,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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