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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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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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物权理论研讨本文讲述了关于民法物权理论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天然属于自己身体的劳动力,就会因主体已成为物而不构成平等主体,就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这时民法就显得无所适从。针对民法物权理论的这种局限性,陈乃新先生根据民法物权之理论和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将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天然劳动力的权利,称为经济法之内物权。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是对民法物权的突破和挑战,有利于开发我国

2、丰富的人力资源,尤其在我国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本相对短缺的情况下,还有利于全面保护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缩小贫富两极分化,也许对构建和谐社会能提供一些可行性思路。一、劳动力权之概析劳动力权作为一种应然的权利,是人对天然属于其所有的劳动力为增进自己福利所用的权利。人类享有劳动力权是伴随人类的产生和发展天然造成的,劳动力权是真正的天赋人权,具有不可剥夺性。它是人类摆脱了动物界只能依赖天然孳息才能生存与发展的方式,而变成依靠自己劳动的方式来谋得生存和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一种权利。人的劳动力,马克思在《资本论》说:理解为人的身体

3、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因此,人的劳动力天然属于个人所有,并且只能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之中,从而劳动力只能为他本人使用,即劳动力的使用权不可能像传统私法之民法中的物那样可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并可分离出来而为他人(包括雇主或用人单位)使用。[2]二、民法物权理论之局限性传统民法中的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外在物的权利(外物权),陈乃新先生通过研究,发现民法中的物权并没有包容另一种物权即劳动能力权这种主体对其内在物的权利(内物权),这种内物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我认为可能主要有以

4、下几点理由:首先,民法物权理论的局限性是有其发生的合理缘由。在以前单纯自然经济的简单商品经济时代,个体劳动者制造的产品根本用不着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本人。但是,社会化生产开始,按照民法财产所有权对劳动力权作出默认的原理,应当属于共同加以创造的人们。即人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创造的产品,除了成本须扣除,剩余产品只能归属于进行合作的全体创造者。但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因为对劳动能力权只是默认,不可能对劳动能力权作出明文规定,所以,民法物权理论就开始失效。其次,民法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为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是完全符合民法调整对象之实际的

5、。即在民法物权中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将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作为商品发生财产关系,而不能出卖自己的人体来发生财产关系,否则就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这样理解: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3]对此,民法也只是把劳动力这种商品即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来看待。再次,民法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是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这恰好显现了民法物权的局限性。那么,按照民法物权理论:只确认

6、人们对其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可以称民法之物权为外物权。而人的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内,所以,民法之外物权在适用人的劳动力上就必然会暴露出其弊端:一方面,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交易关系,在法律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买者对他所购得的劳动力完全可享有民法上的物权;另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出卖者来说,马克思认为: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财产,从而当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

7、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4]所以,劳动力的出卖者在实际交易中依然牢牢地把握着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由于民法在确认购买者对他所购得的劳动力享有物权的时候又不可能相反地确认出卖者对他的劳动力也享有物权。所以,民法之物权的局限就正好凸现出来。三、首创经济法之内物权的理论基础(一)创设经济法内物权之法学基础以民法物权理论为视角人对其劳动能力作为特殊的物权客体之法学分析我们认为要研究经济法之内物权,首先必须要搞清楚人的劳动力这种物能否成为物权客体,与民法所称的物权客体相比,它又有什么特点呢?陈乃新先生通过对民法物权理论

8、的分析,认为人的劳动力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人的劳动力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双重性质的物。一方面,当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时,彼此就作为平等主体发生交易关系。此时,人的劳动力可表现为外物,即货币所有者就是把劳动者的劳动力当做外物,也就是当做存在于他的人体之外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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