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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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论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本文导航1、首页2、外资并购制度概述【摘要】本文是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商法论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使得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日益联系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我国经济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加速融入到全球化中,加入WTO后,对外贸易之门大开,企业如想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不被吞噬,其中通过并购方式实现企业资源整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作为直接利用外资的

2、一种方式,外资并购可为中国企业解决很多如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问题,对资源高效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升有重要作用。外资并购,作为外国投资者惯用的经营策略与投资手段,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企业在并购案的策划、实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亦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本文介绍了外资并购的概念、类型、动因、沿革,并分析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并购行为中的尽职调查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加本篇论文的实用性,并藉由外资并购的尽职调查,阐述了外资并购中涉及的其它相关法律问题。关键词:外资并购并购法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目录前言一、外资并购制度概述(一)外

3、资并购的概念(二)外资并购的类型(三)外资并购的动因二、企业并购的沿革三、外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探讨(一)外资并购的流程(二)并购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四、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五、结束语前言随着WTO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压力日趋紧迫,加快产业重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已成为各行业大势所趋。我国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一系列适应和引导外资并购实践发展需要的立法,以补充

4、法律规范之不足,并继而于2003年3月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逐步建立起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并购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持续引进外资、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外资并购正日益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应具实务上的价值,其中尤以评估法律风险重要方式的尽职调查为并购中需考量的重要法律问题,并进而探讨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摘要】为您提供商法论文:如何把握开具发票在诉讼及执行中的抗辩主张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案例一:原告蔡某诉被告李谋购销合同纠纷一案[(2006)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2

5、5号]。被告于2002年至2004年间一共向原告定购了近100万元的各种类型鞋盒,但被告购货后却不按约定付清货款给原告。一审判决后,被告以是原告拒绝开具发票才导致其拖欠货款其拖欠货款行为与原告开具发票享有同时履行等为由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案例二:申请执行人云浮市某大理石公司申请执行由惠东法院判决的业已生效的判项,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惠东某商贸城拖欠的大理石货款二百多万。立案受理后法院随即采取相关措施,而被执行人以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须造册入帐为由要求申请人开具发票否则拒绝履行,并以法院的执行措施间接支持了申请人偷税漏税为借口投书上级监督机关。

6、评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对于在合同纠纷中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抗辩权?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在讨论中出现了两种绝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仅违反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是不能导致抗辩权产生的。虽《发票管理办法》对开具发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表明

7、开具发票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从合同义务种类来说其充其量也只是一项从给付义务而已。因此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只有在被认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才能够导致合同抗辩权的产生。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每个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决然可以根据《全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8、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次,即使合同并未特别约定,但根据合同给付中的主从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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