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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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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学法学基础“摘要”本文从商业银行的功能与法律定义入手,提出了“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公众企业”的命题,并运用有效市场假设、公共物品和供求定理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 经济学分析 法学基础 一、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公众企业 商业银行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呼:美国叫商业银行(mercialBank);英国叫清算银行(ClearingBank);德国叫信贷银行(CreditBank);日本叫普通银行(GeneralBank),其中又分为城市
2、银行和地方银行;澳大利亚叫交易银行(TradingBank)。什么是商业银行?这个问题看上去很简单,但在现实中却非常复杂。原因有三:一是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义与法律定义之间存在差异;二是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在不断变化,而且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律定义;三是商业银行的功能也在不断变化。 (一)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义 如何界定“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在理论界存在分歧,在各种不同教科书中也有不同的表述: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萨缪尔森教授(1979)在其成名著作《经济学》中,把商业银行描述为“是一种和其他企业非常相似的企业”,“是惟一能够提供‘银行货币’的组织
3、——银行货币是指可用支票提取的活期存款,而这种存款能够方便地用作为交换媒介,商业银行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即在于此”。随着信息技术的变更、国家在金融市场中的干预范围缩小以及竞争的加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与其他存款机构如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差异大大缩小。有鉴于此,萨缪尔森教授在其《经济学》的第12版出版时,对商业银行的定义作了修正,指出商业银行是“作为一种企业的银行”,商业银行不再是唯一提供银行货币的组织,“这些机构仍然是支票帐户,或者银行货币组成部分的主要来源”。 美国新派经济学家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7)在其著
4、作《经济学》对“银行”作了如下描述:“传统上,银行是商业企业增加资本以及政府试图控制投资水平从而控制国家经济活动水平的最重要方式”,银行是“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媒介,……,从事寻找潜在借款人、确认值得冒险的对象以及监督其投资和贷款的工作”,“现在的货币供给不是通过铸币厂或印刷厂创造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银行创造”,“银行能够通过贷款创造出货币供给的增长,这个增长是银行存款初始增长的数倍”。 在我国,著名金融学专家黄达(1996)、张亦春(1995)认为,“商业银行是相对于中央银行和其他专门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它作为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唯一能够吸收、创造和收缩
5、存款货币的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之通称为存款倾向货币银行”。前任央行行长戴相龙(1998)认为,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专家、湖北省副省长蒋超良(1994)认为,“商业银行是银行体系中的主体。它是以经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银行,也是唯一能吸收、创造和收缩存款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各国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称谓并不一致,就是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界定。但从法律角度来界定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商业银行的法
6、律界定一般包括四个要点:(1)商业银行的具体称谓;(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3)商业银行的体系构成;(4)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等。 1.美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在美国,1863年的《国民货币法》(NationalMoneyAct)创立了货币监理署(OfficeofptrolleroftheCurrency,缩写为OCC)和国民银行(NationalBank),国民银行由货币监理署签发营业许可证,该法于1864年改为《国民银行法》(NationalBankAct)。这是第一部管理国民银行的法律规定,国民银行机构有权办理“银行业务”。该法定义的“银行业务”包
7、括贴现和承兑本票、汇票、支票和其他债务证明;接受存款;买卖外汇和金银;发放个人抵押贷款;获取、印制和发行货币。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BankHoldingpanyAct)改变了商业银行的定义。根据该法,商业银行接受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和发放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是指贷给商业客户的资金。对那些接受存款和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银行来说,这一定义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些机构被定义为非银行银行(Nonbankbank),而且不受相同联邦银行法规的约束。这一漏洞使得非银行能够办理当时商业银行不能办理的业务。1987年的《公平竞争银行法》(C0mpetitiveEqu
8、alityinBankingAct)消除了非银行银行的漏洞,不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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