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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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记官(员)专业定位浅论    国家需要是前提,社会需求是导向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指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业务其他事项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  建国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对书记员一直没有实行单独序列的管理体制,而是与审判人员一样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实行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从工作性质看,书记员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附庸,受法官的指导和指挥,与法官有如师徒关系,缺乏自己的独立性;从管理制度看,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其职务和职级必须通过升任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平时的管理也只能分散地由各业务庭的法官在工作中通过“传、帮、

2、带”来实施;从知识结构看,由于书记员在我国一直不被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来对待,在人才培养上也一直未将其纳入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范围之内。因此,无论是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法院接收的军转干部或社会上招收的速录人员,还是法科毕业生,其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都不能满足书记员岗位的要求。书记员管理体制的这些弊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来,如书记员队伍流动性大,素质不高,职责不明;由书记员晋升法官的管理模式导致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等,这一切都使得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2年7月18日,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这就需要非常明确地把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  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人民法院书记

4、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重申: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可以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又重申:“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书记员

5、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它可以彻底改变书记员拥挤法官队伍的局面,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相应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法官与书记员相对独立,各司其责,更加符合审判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可使审判活动的运转高效有序。  开设书记官(员)专业不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而且也是以我国对书记员人才的社会需求为导向。  从质量上看。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书记员主要来自于大学毕业生、军转干部以及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接受过科学系统的法学教育,专业知识缺乏;即使有些人是法科毕业生,但其

6、知识、能力和素质也与书记员职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书记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日趋规范和严格。因此,各级法院都非常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掌握娴熟的职业技能,能够独立、高效地完成审判辅助工作的书记员人才。  从数量上看,在2003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之前,全国法院共有4.5万多名书记员。在他们当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可以按程序提升为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以通过考核考试转为法官助理;还有一些可能要转岗、调离或辞退。其余相当一大部分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但享受录用制公务员的相关待遇。这样一

7、来,继续留做书记员的已不足4万人。截至2004年,我国共有法官190627人,检察官142614人。如果我们按照各级人民法院中每三个法官至少要配备一名书记员来测算的话(国外一个法官有5~10个助手),仅从法院系统来考虑,全国就至少需7万多书记员人才。从此可以看出,原有的书记员从数量上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近几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已开始陆续按照书记员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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