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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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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评析与拓展的论文行的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构成了重庆市和上海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立法根据,试点方案在计税依据、征税范围、税率与税收减免等方面对原来的房产税进行了探索与改革。借鉴重庆市和上海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在未来的房产税设计上应规定一定的免征面积,并按照不同房产的属性进行免税,其征税范围要涵盖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存量和增量房产,计税依据要从房产交易价改变为房产评估值,并且实行房产税累进税率。 [关键词]房产税;房产评估值;累进税率 [中图分类号]df432.9[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房地产调控政
2、策的密集出台和政策效果的差强人意,使房产税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和上海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启动,但国内专家学者对其合法性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其合法者有之,如刘俊[1]认为房产税是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依法设立的一个税种,它不存在新设立的问题,也不需要再重新授权。质疑其合法性者亦有之,如耶鲁大学陈志武[2]认为,房产税是最重要的财产税,必须通过正式立法和听证程序。笔者认为,现有相关研究没有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剖析房产税问题,仅就房产税本身论述房产税。本文拟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探讨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并在分析两地试
3、点方案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房产税制度提出设计构想。 一、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立法根据重庆市和上海市出合并实施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都采取了在原房产税基础上扩大征税范围的形式,并没有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或国务院的修法程序,两试点城市也没有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可见,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存在合法性的证成问题。探讨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立法根据应当遵守税收法治的规则,其合法性可以从现行法律体系得到证明。 1.试点方案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1)《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立法权限 首先,《立法法》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按照《立法
4、法》来进行。《立法法》第4条明确要求,任何形式的立法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能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只要《立法法》对于某种事项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是否需要由全国人大立法,是否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进行立法等,我们就必须遵守。 其次,《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可以看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对新税种的征收作出规定。但《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学者认为,《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
5、并不是国务院出台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作出开征或者扩征房产税的决定,二是国务院也未取得明确的授权。[3]然而,这一理解是片面的。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并发布试行。[1]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6月27日废止了该项授权,但根据当时授权形成的一批税种及其征收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废止的原因仅在于它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绝不能将其理解
6、为依据授权形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也随之废止。否则,我国正在运行的税收制度也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因此,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立法权限,来自于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 (2)试点方案的立法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4]。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5]
7、 如何理解上述阐述?我们是否可以理解这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税试点方案的立法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讨论的内容很多,其中提到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因此,房地产税试点方里面的“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这一句话,应该理解为国务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它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税试点方案的立法根据,这一点可以从《立法法》第7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规定看出来。这
8、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到重庆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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