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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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

2、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是指对水利行业在职职工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行业建设的根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水利科技进步,加速水利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水利职工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

3、育方针,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基础产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水利职工教育的目标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水利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培养适应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基础产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合格人才,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知识,具备较强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年龄、专业、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水利职工队伍。具体任务包括:  ——对在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在职职工进行适应岗位需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

4、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或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扩展、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在职职工进行高、中等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初、高中文化教育、扫盲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办学”和“以行业为主导,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原则,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以“指导、协调、评估、激励、服务”为特征的水利职工教育管理体制。  第七条 水利部负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管理全行业的职

5、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行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职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负责规划和指导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基地,管理部属职工教育院校;  ——组织实施对主要领导干部、部机关干部及有重大意义的有关培训;  ——检查、监督、评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行业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流域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的

6、方针、政策、法规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指导、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职工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和地方性技术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指导本系统的职工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所属职工培训机构;  ——监督、检查、评估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开展职工教育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

7、部门关于职工教育的政策、规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岗位规范及继续教育科目,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定、办法,认真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建立或完善职工培训基地,提供人、财、物等办学条件。  第十条 职工教育应由各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它综合管理、行政管理和业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实施本条例,努力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将职

8、工教育任务列入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或承包经营合同。人事部门应将各单位重视、开展职工教育的情况作为该单位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并根据职工人数合理配备一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第三章 办学、发证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职工教育办学单位都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努力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执行考核、发证制度,禁止乱办班、乱发证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在行业指导下,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部门、企事业单位

9、、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办学的体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联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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