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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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一、腐败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自从人类出现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以来,这种现象一直存在。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私有制没有从人类社会中消灭,腐败这种社会痼疾就不可能自动消失。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非现在所有,也非中国所独有,古今中外莫能例外,是全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古代将贪污贿赂犯罪定为“墨罪”、“贪罪”,也概称“赃罪”。在《辞源》中,“贪”字解作“爱财”,《春秋左传》杜预注:“墨,不洁之称”。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云:“贪,物欲也。”公元前16世纪,商王朝确立,为儆戒百官而制定了“官刑”,严

2、禁官吏腐败风气的十种犯罪行为,谓之“三风十愆”。规定,凡国君有犯而臣下不加劝谏、匡正者,处墨刑。西周制定的《吕刑》,有“五过之庇”的规定,其中所列的“惟货”、“惟来”两种犯罪行为,就是专指贪污勒索,受贿吃请的腐败罪行。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其中《盗法》、《杂法》中有惩治盗贪财货、假借不廉、收受贿赂等条款。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新生的封建皇朝,厉行法治,整肃吏治,严惩贪污,在出土的《云梦秦简》等资料中记载有告诫官吏要“廉洁”和“精廉”,强调“临财见利,不取苟富”对官吏贪赃枉法者要严加惩处。秦律中还规定有“通钱”罪名,即贿赂罪,“通一钱黥为城旦”,较党盗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赃者

3、,尽管“其主已取钱”,仍予论罪。汉史记载有:“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的案例。东汉末年最大贪官梁冀,利用外戚势力专权,巧取豪夺贪贿,20年聚敛的财产价值达30万两。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臻于鼎盛的朝代,唐律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赃罪”6种:即受贿枉法,受贿不枉法,占所监管财物、强盗、窃资、坐赃。尽管唐朝的法律十分严密,但贪污之风依旧。如唐朝的大贪官杨国忠凭借杨贵妃的势力,巧夺无度。宋朝的包拯惩治贪官污吏的事例人们从史书和戏剧里已有所闻,至今有口皆碑。如北宋时期的将军石延祚坐监包赃,被弃市;供奉官李继昭盗卖官船,被弃市等。明朝的洪武年间,工部待郎韩铎卖放木瓦

4、匠土工,分卖木炭,钱钞入己,被处死列;管军卫吏范彦彰等55人重支、昌支赏赐,均被诛杀。历史上所称的“一百五十大臣伏法”之事,就是发生在清顺治到光绪九年期间的案例。据史载,其中贪污赃枉法、玩忽职守者达97人,罪犯自公候、亲王、大学士,至高级将领、监察官和封疆大吏在内;干隆四十六年,以甘肃布政使王延赞、陕甘总督劳动力尔谨为首的谎报灾情、集体贪污银两的大案,被斩首者有22人。清嘉庆年间查办的大贪官和坤贪赃8亿两之巨,超过清朝国库10年的总收入。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没有不出腐败现象的朝代。即使在吏治清明的“贞观盛世”也出现过濮州融吏庞相寿贪污案。北宋中期仁宋以后,贪赃受贿的官吏“十有六七”

5、,至北宋末年徽宗时,蔡京当政,贪污风盛,贪吏竟达十之八九。明代虽严于执法,但贪污现象却无法抑止,贪官人数无法数计,据明臣邹缉疏奏,在成祖永乐时期,“贪官污吏遍布内外”。正如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所说的:中国官吏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如此,外国又是怎幺样呢?就近年来的情况而言,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政坛腐败丑闻迭出,几乎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通病。1995年8月,韩国前总统卢泰愚曾在韩国银行以假名帐户存有大约5000亿韩元秘密政治资金的丑闻被揭露。同年11月16日,卢泰愚因涉嫌受贿和非法隐匿巨额秘密政治资金被韩国检察机关逮捕。事过17天,1995年12月3日韩国另一位前总统、64岁的

6、全斗焕因涉嫌收受贿赂,策划军事政变等罪行被逮捕。1996年8月5日,汉城地方法院以受贿和发动军事政变罪、内乱罪一审判处全斗焕死刑、卢泰愚无期徒刑,同案其它14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美国自克林顿执政以来已有4名部长因涉嫌经济丑闻被迫辞职或接受司法调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一种观点。认为腐败是发展中国家固有的现象,是当地文化的劣根,其实这只是一种偏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只有私有制存在一天,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同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清除腐败这一问题上,党和政府的立场历来是坚定的,鲜明的,而且是一贯的。但是

7、,由于我们对于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研究不够,对我国社会现阶段所处的历史位置认识不清,历史上曾错误地估计对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艰巨性,认为腐败现象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社会从本质上不产生腐败现象,现阶段我国社会存在的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社会的残渣余孽,认为通过几次大规模的反贪斗争的群众运动,腐败现象就会从我国社会消灭。忽视了在我国社会现阶段仍然存在有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忽视了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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