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

ID:10491990

大小:5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7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_第1页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_第2页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_第3页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_第4页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权能问题探讨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到底该如何定位,这个问题争论已久并直接关系到检察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在第11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改革要坚持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同时还指出,检察机关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建设,要着眼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着眼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本文从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

2、法律监督职能来谈预防机构职能和相关的检察改革。一、预防权能的本质属性和相应的预防机构设置的设想预防职能是检察职能的一部分,检察权的定性直接决定预防职能的属性。我国一直采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监督理论作为区别于“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理论,并据此设计了不同于西方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在此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设立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检察权从设置之初就无法用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来进行划分的,因此我们的检察改革也应当在宪法设定的地位、范围内进行思考。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

3、,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结合司法和政治实践,检察权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督特定法律的适用,这种监督表现在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则主要是对政府和两院的抽象国家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监督)。.YbasK.检察监督权是启动另一个程序的特别程序权,并由被启动程序中的主体作出实体上的配置。从检察权被界定为监督权的前提下再来看预防职能。严格地表述,检察机关拥有的,是

4、预防监督权,而不是预防权。预防权本身是一项行政性权力(预防理论事实上传承了“性恶论”。无论是针对具体公权行使过程的“以事预防”,还是着眼特定公职人员的“以人预防”,我们都先假定了其中存在犯罪可能,进而才对症下药。即在可知范畴内按照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察觉顺序确定预防对象并进行重点防控,不断推向全面预防。同时主动性排除了预防权的中立性,预防不是居中裁判,而是通过“犯罪推定”进行合理怀疑,基于不信任的立场防止公权被滥用。),但行使该项权力的主体并不是检察机关,而是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单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工程

5、专项预防,都是为了让这些有权作出实体决定的单位进入决定的程序,堵漏建制,自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各预防主体拥有预防权,检察机关拥有启动预防程序的预防监督权。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普遍存在着机构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等问题,因而精简和统一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是大势所趋。依前所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机构改革中在部门的设置上,应当以监督职能为主线来划分——如果以立案为刑事司法程序的开始,立案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抗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都是为了提起一审或新审理,这些启发司法程序;民事行政监督也属启动重新审理

6、的司法程序,均属司法监督;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属于启发非司法程序(以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现状来看,以启发行政性程序为主)。因此,在减少行政层次,增强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的总前提下,机构的合并应当遵循以监督职能的行使为主线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举报、检察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有相近之处,控告申诉科的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分流的职能及综合部门检察宣传工作可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来合并。二、预防机构权能和其司法属性的回归把检察权、预防监督权界定为独立于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监督权,和高检所提的司法属性的回归并没有矛盾之处。典型

7、的司法机关,一定条件下也会有行政属性(如人民法院,在刑诉法修改前,采用纠问式审判,就是司法行政化;)相反,典型的行政机关也会有一定的司法属性(如行政部门的听证制度,就是行政司法化)。强调司法属性的回归绝不是强调检察机关是纯粹的司法机关,而是强调检察监督权在阶段性上的(1)独立性;(2)中立性;(3)专属性(4)个别性的回归。精简合并后的预防机构,在原有的预防职能(检察建议,预防宣传等)上有机包含了《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授权的受理举报、接受自首、线索初查、分流等职能,应当更加易于启动各预防主体的预防程序。1、预防调查权——专属性的回

8、归专属性是司法重要属性之一。没有牙齿的老虎无法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1][2]成为百兽之王,预防监督权要有真正的刚性,有力量,就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化的预防,而要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