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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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长江师范学院JournalofYangtz~Nol'nlH]121li,rsit',口法学第26卷第6期2010年11月V()1.16N().6Nm.2010我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高洁,徐滇(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2-rl1同政法大学同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假释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既有假释制度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色假释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假释在其撤销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假释

2、制度在撤销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假释撤销制度的建议,以使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能.【关键词]假释;撤销;数罪并罚;目的刑论[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674-3652(2010)06—0115—04一假释制度的一般理解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问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冉危害社会,司法机关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通过在假释之时规定条件,如果违反所规定得条件,就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决的心理强制力,来实施改造,回归社会的制度.因此,似释制度在19世纪

3、的刑法发展史上,发挥着时代所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被誉为近代刑法的宠儿¨】.它在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其回归社会以及在预防一般人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刑法也对假释制度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4、释."本条对犯罪人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和消极条件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无论对于司法_r作人员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都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以上是对假释制度一些基本情况的简单介绍,主要在于说明假释制度对于充实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假释制度被一些刑法学家誉为宠儿,但是我同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似乎并不那么的完善,假释制度在撤销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本文的目的在于指出其问题之所在,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二我国刑法中假释撤销规定存在的问题对于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我同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

5、的犯罪分子,在似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此条文,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收稿日期]20l0-08-28【作者简介】高洁(1986一),男,河南固始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重庆市石柱

6、县人民检察院侦监qq-~,'1科长徐滇(1989一),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8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16其一,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L十一-一条规定以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就是把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之内.假释之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也不得计算在新的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之内.如果前罪是无期徒刑,就将新罪与其并罚,也即仍是执行无期徒刑.按照通说观点的理解,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即使经过了考验期限以后才发现新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

7、先减后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不论新罪的罪过形式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其效果就是回笼,人监继续执行余刑"J,并把新犯的罪和前罪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以发现的问题是我国刑法非常笼统的规定了只要犯新罪,一旦被发现,不论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以后(尚未过追溯时效的),一律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更为甚者的是,如果在考验期满后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也必须撤销假释,基于什么理南撤销假释,不得不说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此时没有具体考察犯罪人的基于什么样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

8、危害性等综合的考量,而是只要发现的的犯罪就必须撤销假释,这种规定是刑法的擅断,并不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例如,~个犯罪人被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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