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性侦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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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诱惑性侦查比较研究关键词:诱惑性侦查/禁止/例外情况/论文下载内容提要:诱惑性侦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刑事诉讼的被动性和程序正义理念,并且通过诱惑性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因而,原则上应当禁止诱惑性侦查。但是,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允许有条件地使用诱惑性侦查手段。一、诱惑性侦查的构成要件诱惑性侦查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故意设置圈套,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对诱惑性侦查持否定态度,认为侦查人员只能采取合法手段侦查。在英国和美国,诱惑性侦查一般来说是一种合法辩护的理由。美国最高法院193

2、2年索里尔思出售烈性酒和1958年谢尔曼出售麻醉品两个案例,确立了作为合法辩护理由的诱惑性侦查的构成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必须是特殊主体,诱使者必须是警察或者其他侦查人员,或者是他们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派出的耳目;一般公民不能作为诱使者即侦查圈套的设计人,如果一个公民诱使他人犯罪,则构成共同犯罪。第二,客观要件,诱使者不仅提供了犯罪机会,而且必须以积极行为去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即必须有诱使者的积极诱使行为。第三,主观要件,也就是被引诱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被引诱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有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即原来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由于受到引诱而产生了犯罪的主观故意。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汉

3、普顿一案中重申了索里尔思案和谢尔曼案中的观点,但是更加强调被引诱者的主观因素[1]。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诱惑性侦查的相关问题。但是,在侦查实践中,诱惑性侦查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一般侦查手段难以发挥作用的一系列犯罪中,如贩毒、贿赂、伪造货币、组织卖淫、黑社会性质犯罪,近年来,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也常常使用。诱惑性侦查的优点是:第一,侦查机关可以严密监控整个犯罪过程;第二,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很难逃脱,侦查机关可以及时将其抓获;第三,犯罪嫌疑人没有时间和条件毁灭、伪造证据以及隐匿赃物,侦查机关可以及时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烦琐、复杂甚至困难重重的取证工作变得简单、容

4、易,而且证据确凿;第四,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诱惑性侦查也存在有可能引发侵犯人权和滋生新的犯罪的缺点。二、诱惑性侦查与刑事责任(一)被引诱者不负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髓。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率先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罚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另一种刑罚。[2]罪刑法定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罪之法定的灵魂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包括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诱惑性侦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犯罪构成要件法定的内容。由于大陆法系

5、、英美法系及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有重大差别,所以本文分三点进行阐述。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认为,一方面犯罪是作为以可科处刑罚为前提而在法律上规定的可罚行为;另一方面,从犯罪构成所应当具备的要件来看,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因此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从法律层面看具有不能容许的性质,其实质在于行为违反了法秩序或法规范的性质,引起对和社会伦理规范相一致的法益的侵害。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所以行为如果该当于构成要件,通常就具有违法性。因此,关于违法性要件的主要内容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外地阻却违法性即违法性阻

6、却事由的问题。从刑法规定来看,并不直接规定什么是违法,只规定违法性阻却事由。这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相对静止的法律不能穷尽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因此就有了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诱惑性侦查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理由是:第一,被引诱者受警察引诱所为的行为虽然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根据健全的社会通念,该行为具有日常性或通常性,因而具有社会相当性;第二,根据法律秩序的整体精神,被引诱者受警察引诱所为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看不具有不能容许的性质,因为其意志受到了国家警察机关及其代理人的欺骗。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由于诱惑性侦查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受

7、诱惑性侦查引诱所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因而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英美刑法理论认为,从法律角度观察,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构成要件。英国刑法理论认为,一个犯罪的构成,除了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犯意。然而,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犯罪定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正常人的责任也受到限制,所以因特殊环境或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特有的某种事由而减轻或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就必须在定罪时予以考虑。刑法理论将这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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