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批评勇气与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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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批评勇气与方法论文..一、报告的命题及其本质戴孟勇的报告,核心之处在于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这一物权效力形态,进行了解释方法上的反思,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方法,即认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解释理论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且依赖物权优先效力解释方法之下的各种规则,都完全可以用其他既有的制度规则得到解决。因此,物权优先效力的提法不当..,应该将其还原到抽象出物权优先效力理论之前的其他制度规则中去寻找答案。这是我所理解的报告的基本观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报告在批评物权的优先效力时,其反驳传统论据的每一个例证,在结论上,都与适用物权优先规则时完全相同。也就是

2、说,报告人在这里向我们试图揭示的,不是一种实体法上新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一种新的正义分配原则,而是一种新的解释方法,一种试图否定并取代传统的物权优先性解释方法的新的解释方法。这是我所理解的报告的本质。正如报告人所说,他是沿着“另一种解释路径”,并“兼顾立法技术的可能性和价值判断的必要性,来对当下流行的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诸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对此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报告人能够发现并敢于向传统说“不”,这种敏锐的怀疑目光、执著的探索精神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是令人钦佩不已的。并且,不管是从作为报告基础的严谨的论文本身,还是以作为朝夕相处的同学身份,我都可以证明,报告人

3、是以一种极其坚毅和认真的态度,来探索他存疑的这一问题的。在写作过程中,他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且以一种“牛皮糖”精神,韧劲十足地、不厌其烦地、锲而不舍地试图与所有他有机会讨论的人“求教”、探讨与辩论。就方便而言,我们这些同学就“首当其冲”,成了他不断“虚心求教”的首选对象。前前后后,我觉得报告人花在这一问题上的时间,不应少于半年。这种治学态度,我想首先应该成为我们坚持和努力的方向。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磨一剑,那是在真磨。对报告人来说,半年多的时间也许磨的还不是一把成剑。但一旦磨出来了,那就是一把真剑,甚至一把削铁如泥的宝剑。比起那满地摊都是的批量生产的,数日一剑甚或一日数

4、剑的赝品、残次品来,其价值自然不可同日而语!这种态度与精神的意义我认为将远远胜过报告的结论本身。但就结论而言,我一直与报告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故这里也未敢苟同。二、新解释的必要性存疑一种解释,就解释自身而言,首先应当具有自身的逻辑性,即,有自身可以自圆其说的说服力量,有其自在的逻辑自足性。我们不妨把它称之为合理性要件。这是一种新的解释方法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其次,新解释的存在价值还要求其具备相对于传统理论而言的必要性。在判断必要性的标准上,我认为至少应该坚持这样一种原则,即,如果新解释在功能上、效率上没有什么明显的改进,我们就应该继续采用传统的方法。所谓功能上的改进,

5、主要指理解的深度上、准确性上、理解的角度上以及与其他制度在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的呼应关系上等方面的进步。总之,不能给人带来新的知识上的增长和思想上的启迪,而更多地属于一种文字上的游戏,我们就不能称之为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效率上的进步,是指新的解释方法在简洁性上优越于传统解释方法。准此以言,报告人提出的新的解释方法,虽然在有些论点上具有一定的逻辑自足性,但却由于并不具备新理论(解释方法)产生的必要性,从而使其理论不具备存在的价值;而有些论点,则直接欠缺合理性。物权的优先性理论,是理论上为理解物权的某一方面性质,而在对不同类型物权的特征加以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所以在物权中

6、强调其优先性问题,主要还是考虑到,物权的直接支配关系,决定了在同一物之上如果出现数个物权竞存时,若不解决其次序问题,容易产生物权秩序的混乱,会使物的支配关系出现行使上的障碍。如果按照平等原则来对待它们,又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公正和物权行使上的不便。与物权之间的优先关系相联系,就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而言,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在二者出现并存时,也同样以优先性理论去思考问题,既会使问题能有一个清晰与明确的解决方案,又可以使优先性理论适用范围扩大,增强其理论上的概括性。所以,我们不妨说,物权优先性理论虽然是基于不同的标准来确立的优先关系,但这一理论的存在,既有其解决

7、现实问题上的必要性,又有其理论上的概括性,从而可以使我们在学习物权法时更好地把握物权的某些特性。为了进一步阐明我的看法,以下选取报告中的一些例证来加以剖析。之所以是选取,是由于报告涉及的例证较多,作为评议,也不至于写一篇与报告规模相当的文章来。故只择其一二。1.关于一物二卖一物二卖,是比较典型的物权与债权关系竞存的情形。说一物二卖中存在一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关系,并无什么不合适的地方。因为,虽然我们可以从物权和债权的各自取得要件中,得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对抗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的结论来,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我们进一步推论或者概括出物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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