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的理论与实践

日本刑法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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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刑法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的理论与实践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重的结果,刑法对重的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那么,在数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时,发生了重的结果,对参与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行为人如何处断呢?由于基本犯罪系故意犯,对其成立共同犯罪没有任何问题,即所有的加功者(即参与者)均应对基本犯罪及其结果负共犯的责任。然而,在数人共同故意犯基本罪时出现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基本犯罪的共犯人应否对重的结果负共犯的责任。日本判例与学说对此问题的见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对日本刑法判例的观点与学说的研究动态作一介绍,以促进我国刑法学界

2、对此问题的研究。  一、判例的观点  日本刑法总则未对结果加重犯作一般规定,因此在理论上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如本文开头所述。然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则仅限于故意犯,一般不包括过失犯,因为日本刑法分则未规定基本犯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类型。因此,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基本犯罪则是可能的,而且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这方面的案件。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责任要素,一般限于过失,但也有不少对加重结果包含故意的情况,如强盗强奸致死伤罪、强盗致死伤罪等,行为人对死伤结果一般解释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情况。  日本刑法对共同犯罪采取分工分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共

3、同正犯、从犯与教唆犯。共同正犯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从犯,亦称为帮助犯,则是指帮助正犯的人,也就是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则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因此,数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包括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日本刑法的判例上,基本上都是肯定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的,即不管是数人实施简单的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或是复杂的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只要共犯人中任何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重的结果发生,所有共犯人均应对发生的重结果负责。这可说是日本判例的主流。  (一)关于共同正犯的情况  即在二人以上的基本犯系共同正

4、犯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人的行为产生了重的结果,全体共犯人应如何处理。具体说,二人以上的被告共同故意实行某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其中一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的结果的情况下,日本判例均承认全体共犯人对重的结果负责任,即是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肯定。按照这样的理解,在二人以上的被告共同故意实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时,其中任何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所有的共犯人都是该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人,均应对该重结果负责任。  例如,关于伤害致死罪,在被告人分担了实施的暴行,对于他人的伤害行为引起了死亡结果的,判例认为所有的被告人均应对死亡负责,“共谋者中的一员x对y施加伤害产

5、生了死亡结果,被告人对此不能免其罪责。”(注:最(三)判昭25年(1950年)6月27日刑集第4卷6号第1096页,转引自丸山雅夫著,第344页。)在强奸致死罪中,判例认为在被害人的死亡系数被告中的谁的行为所产生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强奸致死罪系结果加重犯,只要具有暴行或胁迫的手段奸淫妇女的意思,都应成立强奸致死罪,即全体成员(指基本犯强奸罪的实行者)均应负共同正犯之责。此外,还就共同实行强盗而产生伤害结果的事案,判例认为,大体上强盗的共犯者中的一人采取夺取财物的手段的暴力引起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实施强盗的全体成员均应成立强盗伤人罪。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加重

6、犯不外乎系所谓的结果犯的缘故罢了。  (二)关于教唆犯的情况  即教唆他人实施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由于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的结果发生,对教唆犯应否承担结果加重犯的教唆犯?对此判例认为,在伤害罪中,“由于认识到对人的身体的不法侵害,并按照这个意思进行活动,因而产生了人的死亡结果,应当构成伤害致死罪。……因此,如果教唆他人施加暴行,其暴行的结果,是伤害他人身体并产生了人的死亡结果,于是对于教唆者而言,应肯定其承担伤害致死罪的罪责是当然的事情。”即判例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  (三)关于帮助犯(从犯)的情况  即在帮助他人实施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时,作为实行

7、构成要件的实行人的行为产生了重的结果,对帮助犯或从犯能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从犯或帮助犯。对此,判例同样作了肯定的回答。例如在日本旧刑法规定的堕胎致死罪中,“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对结果有预见,以药物或其他方法对怀胎妇女堕胎并产生了致死的结果。作为结果犯,只要其正犯具有堕胎的意图就足够了。……从犯的成立与正犯具有相同的犯意,只是其行为是在明知他人是在实施堕胎罪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帮助,因此妇女死亡的结果,不管其是否预见,均应对该结果负责任。”(注:大(二)判明治40年11月28日刑13辑第1319页,转引自丸山雅夫著:第343页。)  以上是日本法院对结果加重犯各种形态

8、的共犯均成立所首肯的判例,即只要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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