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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结果加重犯之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新动向李冠煜【学科分类】刑法学【出处】《中国刑事杂志》2012年第12期【摘要】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之争。在判断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借鉴“折衷说”,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和能否确认相当性两个阶段的判断得出结论,以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并合理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相当性【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结果加重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基本行为以故意或过失为必
2、要,但重视该行为产生的结果,对基本行为规定了更重刑罚的犯罪”,[1]并将其分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和“偶然的结果加重犯”三类。而“狭义说”指出:“关于结果加重犯,尽管作为加重原因的结果不以故意为必要,但从责任主义的原理出发,必须至少有过失。现在,这种观点大体是通说。那么,可以说,结果加重犯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复合形态。”[2]日本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支持“广义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是“广义说”。在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但是,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因果关系,包括哪些具体内
3、容,如何进行判断?这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一、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日本刑法学界主要存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争论。(一)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概述1.条件说,又称同等说,等价说,认为在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只要存在“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采取“假定性排除法”判断条件关系的有无。在此,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由于该说认为只要存在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即必然条件关系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认定的因果关系范围过大,于是学者提出“因果关系中断论”(在因果关系的进行过程中,一旦发生自然事件或故意行为,
4、因果关系就中断)和“溯及禁止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得回溯至间接条件之上)来加以限制。2.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相当说,一般化说。该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根据社会生活通常经验,从某行为中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相当的时候,就肯定其间的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存否取决于经验上的通常性。在判断相当性时,关于判断基础和标准有三种学说的对立:(1)主观说。根据行为人行为时认识到的情况和可能认识到的情况来判断相当性,即判断基础是行为人已经认识或能够预见的事实,判断标准为行为人标准。(2)客观说。根据行为时存在的所有情况和行为后发生的情况进行客观的事后判断,只要一般人能够认识或预见
5、此种情况就肯定相当性,换言之,判断基础限于客观存在的情况,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3)折衷说。以行为时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情况和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原则上以一般人为标准,但也兼顾行为人可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另外,相当性的程度和构造也是相当性判断中的重要问题,这在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论述到。10/10在日本,“折衷说”是理论上的通说,但“客观说”正逐渐有力化,只有少数学者支持“条件说”,旨在区分原因和条件的“原因说”已被彻底抛弃。随着新判例的出现和学说的发展,“客观归属论”逐渐对“相当因果关系说”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二)对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评价从相
6、互关系来看,尽管因果关系论中存在各种学说,但各说都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并不排斥条件关系。即便是“原因说”,其与“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在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方面也具有紧密联系,“这种个别化说已具有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萌芽”。[4]换言之,“原因说”是为了挑选出适当的条件作为原因,限制过于宽泛的条件关系而提出的,其理论肇始于“条件说”,其初衷与“相当因果关系说”一致。区别在于,“原因说”采用个别观察的方法选出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采用一般化即普遍观察的方法选出原因。从理论根据来看,各说都体现了刑罚的报应本质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区别在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和
7、“客观归属论”贯彻了刑法的谦抑精神,而“条件说”没有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但是,日本刑法学界对“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存在不少批判意见。1.首先,“条件说”的特点在于希望通过“假定性排除法”明确原因与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关联。这种观点只能适用于已实际存在的因果联系,而并不能借此发现因果联系。也就是,“虽是因果法则的适用公式,但并不是因果法则的发现公式。”[5]因此,为了找到刑法中重要的因果关系,维持结论的妥当性,就必须修正原来的条件关系公式或提出新的解决方案。由此产生了四种学说:(1)附加禁止说。在条件关系的判断中,不允许附加判断现实不存在的情况。(2)包括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