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非法行医结果加重犯之因果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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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结果加重犯之因果关系探析  【案 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06年2月6日至2007年2月5日止)。2007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沙路某号A107室内,对由刘甲送至该处就诊的刘乙(男,2006年10月22日出生)进行诊断并施用药物治疗。后刘乙于当日13时40分许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乙系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与被告人彭某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

2、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彭某的医疗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彭某的行为仅属于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刑,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 判】5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被判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于该罪的加重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应符合结果加重的构成要件,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已证实就诊人刘乙的死

3、亡系由间质性肺炎引发,与被告人彭某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彭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依据不足。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后罪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彭某交代及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帮助下对就诊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彭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撤销(2006)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彭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判决后

4、,被告人彭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 析】  一、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引起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5  本案审理中,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是一种严重扰乱公共卫生秩序的犯罪,同时还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因此,只要是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被告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加重刑事责任。这种观点有违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扩大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尽管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对结果加重犯作出规定,但从刑法基本原则而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决不应理解为绝对的、毫无条件的。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基本危害行为同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加重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事物的

5、普遍联系看,发生在患儿刘乙死亡这一结果之前的诸多事件均可能成为死亡的原因,如,患儿所患的间质性肺炎、患儿家长主动至被告人处求医的行为、被告人不符合医疗规程的非法诊治行为等。但在刑法上有意义的,只有被告人非法诊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的关系。所要查明和判断的是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否引起就诊人的死亡。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最终是一种法律认定,但离不开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分析。死因分析是揭示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法医鉴定结论表明,患儿刘乙死于间质性肺炎引起的呼吸系统衰竭。这说明直接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原因是疾病,排除了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直接作用。  二、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延误诊治  

6、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表明,社会生活中以单一原因形式出现的因果关系并非主流,更多情况下,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引起的。尽管法医鉴定结论从医学死亡原因上排除了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是否同时也排除了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死者所患疾病相互作用,从而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呢?本案审理中又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不具备验血等基本的诊断设施,凭简单观察和询问即诊断患儿为感冒,随后采取的治疗手段均是针对感冒的,从而导致患儿病情延误,最终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误诊误治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仍应承担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复杂因果关系中经常有因果锁链相互交错、中断和介入的情

7、况,导致判断困难,有可能出现遗漏和混淆。但无论因果关系如何复杂,都不能脱离因果关系的本质,即事物间内在的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一种表象的时间先后顺序的关系。5  本案中,法医鉴定结论在对死因分析时还提到被告人的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关。如何完整准确地解读鉴定结论?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揭示了患儿的死因是间质性肺炎引发的呼吸系统衰竭,并排除了被告人治疗行为对疾病发展所起的客观影响。被告人未能对症施治是事实,但既没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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