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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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论文..摘要作为权利救济之法,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是有边界的。从政策的角度考量,侵权法在界定该边界时,既要实现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平衡,又要协调好侵权法与其他社会补偿制度之间以及受害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伦理道德观念变迁之间的矛盾;从立法技术的层面看,应借助“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的具体范围。在“权利泛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侵权法不是万能的..,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关键词侵权法权利利益一般条款类型化权利泛化民法是权利之法,侵权法

2、则是权利救济之法。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侵权法都是民事法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不同的是,侵权法以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己任。从功能上看,侵权法的基本功能是预防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受损的权益提供救济。但究竟哪些权利或者利益才受侵权法的保护,应如何界定侵权法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的边界呢?这是在侵权法的立法与理论研究过程中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一、立法例的考察与分析(一)对各国立法例的考察纵观世界各国对一般侵权行为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三类立法模式:①一是列

3、举式,即只列举各种侵权行为的表现,而不设立一般条款。此种立法模式曾在古罗马盛极一时,罗马法将侵权行为分为私犯与准私犯,并以诉权的形式,将侵权行为分为窃盗、强盗、物的损害、人身损害、诈欺的损害、胁迫的损害等。英美法系侵权法也属于完全列举式,它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有三个方面:(1)故意侵权行为;(2)过失和无过错责任;(3)商业侵权行为。②二是概括式,即只作抽象规定,而不列举各种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的规定。三是折中式,既列举一些典型的侵

4、权行为,又对其他侵权行为作概括式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82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二)对各种立法例的评析1·从立法技术上看,第一种模式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其适用结果就像倒出麻袋的土豆那样杂乱无章,缺乏体系性,而且社会在不断进步,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发展,如其列举不能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形,势必影响侵权法功能的发挥。第二种模式虽然简略,也可以高度概括受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但其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进行概括保护的做法,又增加了司法操作的难

5、度。相对而言,折中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法益的保护,它既列举了侵权法应当保护的基本权利形态,又以高度抽象的方式为侵权法未来的扩张适用预留了足够的空间。2·多数国家的民法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其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个比较普遍的方法就是扩大解释“权利”的概念和侵害权利“行为”之内涵,并运用判例将某些法益“包装”成新的权利。德国法院就曾经通过上述方法实现了对财产利益的保护。例如,对第三人过失造成河道阻塞,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航行的行为,德国法院认为是第三人对船主之船舶所有权的侵害。③又如,1904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则判决中将

6、“企业之营业不受他人以非法手段妨碍的利益”概括为“营业权”。④日本就是通过把《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的“权利侵害”根据其宗旨解读为利益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使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权利以外的利益。⑤3·对于纯经济损失等利益的保护,各国法律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均采适度限制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态度。英国勋爵丹宁法官在上世纪60年代审理的“电缆”案件的判决中指出,电力、瓦斯、自来水等企业是法定的供应者,因过失致不能提供电力、瓦斯、自来水时,英国立法上一向认为无须向消费者所受经济上的损失赔偿,因此,只应该对那些较

7、易查证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⑥同样的立场也可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在BCHZ2965案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持有相同看法。⑦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各国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物权为保护对象,现代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则有了极大的发展与扩张。侵权法不仅扩大到对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保护,还在特定条件下保护债权等相对权;不仅保护私权利,还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利益。当然,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量,侵权法并非对一切权益提供同样的保护,而是有所侧重:“人”的保护最

8、为优先:“所有权”的保护次之:“财富”(经济上的利益)又次之,仅在严格条件下才受保护。⑧5·《民法通则》第106条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确定为“财产”、“人身”,而未指明是权利还是利益,因此,可以解释为包括财产、人身利益。但是,该规定仍存在以下问题:(1)将侵害财产权列于侵害人身权之前,有重财产权保护而轻人身权保护的嫌疑;(2)关于人格利益的保护采列举主义,仅承认身体、生命权外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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