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号购车中的平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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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摇号购车中的平等权问题摘要:摇号购车构成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行动自由、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平等权的侵害,本文着重分析了摇号购车中涉及的平等权问题。在摇号购车政策中,对于个人依据有无驾照、有无北京户籍等标准,对于企业依据纳税额,在摇号资格上实行了差别对待。对于企业的差别对待,对平等权的损害强度较小,应当适用恣意公式审查,审查结果是不违反平等权。对于个人的差别对待,是为了追求外在目的,对平等权的损害强度较高,应当适用新公式,进行比例原则的审查,审查结果是这种差别对待不具有合宪性。  关键词:摇号购车平等权差别对待损害强度比例原则论文下载 

2、 2010年12月,为了缓解北京日益严峻的交通拥堵状况,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1]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小客车配置指标。2011年1月26日,北京市进行了首轮购车摇号,17600个个人车牌名额随机分配给187420位申请者,平均中标率约为9.4%。[2]而5月第五期个人摇号申请者已经达到533805人,车牌指标仍然为17600个,平均中标率下降到约3.3%。[3]  摇号购车政策施行后引发了热议,但目前的讨论似乎都集中于政策的有效性,即摇号的方式能否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对于这一政策

3、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却鲜有人论及。实际上,摇号购车中涉及许多宪法问题,关涉公民等主体的诸多基本权利,尤其是平等权的问题,有待认真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摇号购车是以公权力直接对市场经济中商品的自由流通进行干预,涉及汽车购置者、制造商、经销商等多个主体的权利。这里只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对于购置汽车的人,摇号购车涉及哪些基本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分析购置车辆的行为落入我国宪法上哪些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一)摇号购车中的自由权问题  1.财产权  2004年修宪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明确写入宪法,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

4、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学理论认为,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4]购买车辆,正是公民行使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对于企业等法人主体来说也是一样。  2.行动自由  在现代社会,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汽车对于人们的意义也发生了改变。在类似北京这样的超级城市,在某种程度上,汽车已经从奢侈品转变为生活的必需品。尤其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许多人居住在郊区(其中很多人恰恰是因为主城区房价过高而只能居住在郊区),而在这些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公共交通并不发达,出租车也不能保证,对于居住在这里的人来说

5、,没有汽车就无法行动、无法生活。因此,对于在北京工作、生活的人,购买汽车已经不仅仅是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时对财产权的行使,而逐渐被作为行动自由的应有之义。这种举止行动的自由,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5]同理,对于每天开车上班的人,购买车辆也与其劳动权联系在一起。  3.职业自由  基本权利的主体不限于公民,人权规定在性质上之可能的限度上,也适用于法人。[6]除财产权以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法人,例如物流企业,购置车辆也落入其职业自由、经营自由的保护范围。而对于汽车租赁公司、驾校等企业来说,购置营运小客车[7]也属于其职业自由的保护范围。根据《〈北京市小

6、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虽然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不适用摇号,但其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在总体数量上仍然受到限制。  根据《调控规定》,只有经摇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才能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通俗地讲,就是只有摇中号才能买车上牌。这就构成了对财产权、行动自由、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并非不得限制,但这种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等要件时,才是合宪的。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进行。但《调控规定》仅仅是北京市政

7、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以规章直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在位阶上显然存在问题。仅从法律保留的角度,摇号购车的政策就不具有合宪性。  (二)摇号购车中的平等权问题  然而,本文所希望关注的是自由权之后的平等权问题。亦即假设摇号购车政策中对自由权的限制具有合宪性,但是,在上述财产权、行动自由、职业自由等个别性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摇号购车的具体政策中还明显涉及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与宪法原则,即平等权。根据《调控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对于个人要求住所地在北京且持有驾照等,对于企业要求上一年度纳税超过5万元等才具有摇号的资格。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公民个人和企业购置

8、车辆时,不仅限制其必须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购买资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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