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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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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台湾地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探讨——兼论与日本相关制度比较【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
2、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关键词】文书提出命令;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其证据收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我国台湾地区设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将证据作为对抗的武器,以致法院在诉讼中获取信息不足,难以作出正确的裁判。由于传统辩论主义的理念在法院根深蒂固,所以我国台湾地区在修法之前,当事人运用文书提出命令并不充分。之后,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修正其民事诉讼法,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改革是该次修正的核心。修正后的文书提出义务升级为一般义务,而非往昔论者所谓的限定义务,据以保障当事人的证
3、明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实务中,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已经成为普遍为当事人和法院所接受的推进诉讼集中进行的有效制度。 一、文书的涵义 文书,是指藉由文字以及其他记号的组合,具有表现人的思想或意思的有形物。{1}从上述定义来看,构成文书的要件可以分为下列三个部分。其一,以文字以及其他记号的组合而被使用(表现的手段);其二,表现人的思想(记载内容);其三,表现在纸张等有形物上,而且在外观上可以进行阅览(客体和记载方法)。就文书第一个要件而言,使用文字以及其他记号的组合即可。文书通常的表现手段,除了使用本国文字外,使用外文或代用文字的电报明码、商业活
4、动的习惯记号或速记符号等。就文书的第二个要件而言,必须是表现制作者的思想。亦即,既然称为文书,必须表现出人的思想、判断、感想等意思表示。就文书的第三个要件而言,文书必须是具有表现于有形物的外观上的阅览可能性。换言之,此种有形物通常为纸张,但是也可以包含石头、布帛、皮革、木片、竹片等。再者,在记载手段上,不论以何种工具(铅笔、钢笔或刀具)记载,也不问其制作方式是印刷、雕刻或书写等,凡是能够表示文字以及记号者,均可构成文书。 书证系以存于文书上之意思或思想为内容之证据,此种证据存于文书之上,故称为书证。可知在概念用语上,书证系以文书为证据方法之证
5、据资料。{2}由此可知,书证与文书属于不同的含义,书证是证据调查方式之一,为正式的用语。但是实务上也惯称成为书证对象的文书本身为书证。 二、文书特定义务及其减轻 (一)文书特定义务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文书提出命令时,应当表明应令其提出的文书、依该文书应证的事实、文书的内容、文书为对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事由,以及对方当事人有提出文书义务的原因等事项。所谓应令其提出的文书,是指文书的标题、制作者姓名、制作年月日以及文书的类别等事项,也称文书的标示。所谓文书的内容,是指文书记载内容的
6、概略、要点。文书的标示与文书的内容相搭配,则可以明了申请提出何种文书,从而达成文书特定的功能。 文书标示与文书内容的表明,亦即文书的特定,具有下列功能:其一,文书持有人可以明了何种文书被要求提出。其二,法院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人表明文书提出义务的原因,从而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文书提出义务。其三,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人表明应证事实,可以展现出文书作为证据的关联性,从而使法院可以判断其必要性。其四,在后续的程序中可以作为认定相对人关于文书记载内容的主张为真实时的依据。此外,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者,应当证明文书确实存在,且确实为文书持有人所持有。 (二)
7、文书特定义务的减轻 1.文书特定协助义务的规定 然而,在公害诉讼、医疗过失诉讼、产品责任诉讼等所谓现代型诉讼中,证据通常偏向存在于一方当事人。以产品责任诉讼为例,产品的设计图、实验报告书等通常为产品制造人方面所拥有,对于消费者而言,无从查阅此等证据。由于是消费者无法查阅的文书,所以要求消费者表明该文书的标示与内容,实为强人所难。因而,为了贯彻当事人诉讼资料使用平等原则及便于发现真实并整理争点,以达到审理集中化的目标,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特于第342条增设第3款,明定申请发出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人,就申请应命提出的文书及其内容的表明显有困难时
8、,法院于衡量实际情形认为适当者,可以命令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助。{3}有学者基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观点,认为此种协助义务是当事人与第三人对于法院诉讼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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