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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民诉法解释》)其中,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当事人“举证难”问题,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建立了书证提出规则。书证提出规则设立的目的:一是扩大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完善包括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在内的证据收集体系;二是配合、充实以庭前会议、争议焦点归纳为核心的审前准备程序的顺利进行,促进一审普通程序集中进行;三是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在证据分布不均衡的所谓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将证据作为对抗的武器,导致法院因在诉讼中获取信息不足而难
2、以做出正确的裁判[6]。然而,由于上位法的缺失,此书证提出规则笼统而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标准,不利于司法实践。第一节概述一含义所谓“文书提出命令,,,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发出提交文书的命令,只要法院经审查有理由相信文书为被请求人持有而其又拒绝提出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女课文书持有人拒绝提供,将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此项制度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书证的一种手段,也是以此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种举证行为。”在日材目关民事诉讼法律中,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当用汉字即“文书
3、提出命令,,,之后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及理论研究中均沿用了此种表述,祖国大陆许多学者在文章中也直接引用了此种表述文书,指用文字或其他一般人得知的符号来表示某一事实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即用文字或其他符号表示的东西成为诉讼上的证据资料时,称之为“书证”文书的原始意义,属于我国证据分类体系中的书证。但是随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发展,各国对文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可以适用于类似我国的视听资料,甚至可以扩展至物证。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文书”的范围不能扩展至证人证言,这种做法不符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据规则。二文书提出命令的根据文书提出义务的产生,
4、未设立文书强制提出制度。其根据无非是任何人无须开示对己不利的证据及不能要求帮助他人权利的证明等法谚的存在法官应维持中立性民法上举证责任的规定法国民法第条及诉讼法上有关文书传达旧民诉法第条的规定。学者针对未设立文书强制提出制度进行批判的理由主要有、上述二法谚,仅意味着防御者就举证问题不参与对案件真实的探究,并未禁止要求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协助。、法官的中立性以当事人的平等为前提,但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经常不平等。、民法第1315条的规尸厂仅表示法官依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仍有怀疑时的原则,并未禁止当事人负协助证明的义务。、法国年民诉法条仅课予当事人就
5、其援用文书以传达义务,除此之外并未做任何规定法国民事诉讼依照对审原则的要求,任何文书、字据,在事先没有让对方当事人了解、阅知的情况下,均不得提交至法庭。②在法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本身便负有自动将提出的文书传达给对方当事人的义务。那么,特定情形下文书的强制提出不但与其并无矛盾,而且更能互相辛流。进入世纪年代后,一般的文书强制提出义务即落实于法律规定之中法国年民法第。条规定,任何人为真实发现应协助裁判,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此义务者,得课以间接强制或民事罚金,并且此种制裁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责任。继而,年民事诉讼法典于其第条明示当事人对于证据调查的协助义务,
6、规定当事人不予协助或拒绝协助的后果,应由法官决断。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资料时,法官可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于必要时依间接强制,命该当事人提出。不予提交者,必要时法官可以科处逾期罚款。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一是为了保障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二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平等权,司法权的行使,以事实存在与否的真实发现为必要前提。而且,当事人在诉讼上享有程序主体地位,为了保障其平等接近证据的树,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应当赋予其提出或申请提出证据的权利以供证明之用。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提出文书义务,之所以成为对于法院的诉讼审理应当协助的公法上的义务,即基
7、于此等理由。三文书提出命令的法理依据,可以类推证据妨碍的第二节文书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文书提出命令主体范围的具体内容提出命令的申请人,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为原告,亦可以为被告。文书提出命令的被申请人,包括与申请人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该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的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而是特指当事人以外的所有持有证据人,包括个人、法人团体及其他组织等相关立法例及其评析德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第三人在有与举证人的对方当事人相同的原因时,负有提出证书的义务但强制第三人提出证书,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实行。”很显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需要的话,自然可以要求诉
8、讼外的第三人提出文书,只是程序比较复杂。因为第三人并非诉讼参与人,所以第三人没有程序法上的文书提交义务,只有实体法上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