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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与模式选择——以中国近六十年宪法变迁为语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与模式选择——以中国近六十年宪法变迁为语境摘要:在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修宪模式的竞争性主张,其中,渐进式修宪模式与一次修宪模式之间的观点争锋尤为激烈。渐进式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改的有限度理论;一次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宪法修改无限制论。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宪法变迁实践显示,宪法修改的许多原则性或者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无法在当今中国形成共识,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元与价值重构。宪法修改的核心功能已经从传统的限制政府权力范式转移为国家价值多元化时代的社会共识的整合范式。为此,采用折中的以宪法修改限制理论为理论
2、基础的阶段式修宪模式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修宪模式的一种最佳选择。关键词:宪法修改;修宪模式;宪法变迁;修宪权;制宪权;论文下载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宪法修改的模式选择经由宪法修改而推动宪法变迁的宪法实施机制研究长期以来以来都是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兴民主国家宪政实践的推进,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理念和制度已经超越了地理范围的限制而迅速在民主转型国家扩展,在这种全球结构和背景下,中国宪法的实施不仅面对着一种区域或者全球挑战也面临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层次结构问题。宪法修改遂成为推动宪法变迁的利器而备受瞩目和重用。关于宪法
3、修改的研究,学界主要关注的论域不外乎这几个方面:修宪权性质研究、修宪权与制宪权关系研究、宪法修改限度研究、宪法修改方式研究、宪法修改机关的研究、宪法修改程序研究、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研究、宪法修改与宪法审查研究、宪法修改与法秩序安定性研究、宪法修改与执政党研究、宪法修改与国际人权公约批准研究、宪法修改的法史学研究。统而观之,宪法修改的模式选择仍然是我们解读中国宪法实施机制的核心。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避开孤立探讨1982年宪法实施三十年共时研究(synchronicanalysis),而是以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六十年宪法实施为语境进行历时研究(diach
4、ronicanalysis)的方法,来探讨经由宪法修改而达致的宪法变迁中的结构性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我们关于中国宪法变迁模式的深层次思考。我国台湾宪法学家黄俊荣和张文贞在《路径相依或制度选择?论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的模式》一文中指出,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包含制宪和修宪)有四种主要的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中,制宪与修宪分别按照时间集中的程度不同而体现出宪法变迁在同一性上有高低之分。由前苏联分化而形成的独联体国家大都是通过一次制宪的方式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通过政治决断的方式完成了民主国家的创制。以南非共和国为代表的国家则是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通过宪法的自我更新从实
5、质上逐渐变更了宪法的威权特征完成了民主化转型,以此种阶段性制宪的方式进行的宪法变迁避免了短时期内国内法律秩序的混乱与阵痛表现出和平主义的特征。以韩国、阿根廷为代表的国家则是通过一定时间内大规模的宪法修改而完成了民主化转型。以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东南亚部分国家则是通过分批次、渐进式修宪的方式完成了宪法的更新。在大陆公法学界,关于修宪模式的讨论主要关注点之一在于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大多数宪法学者对频繁修宪这样一种宪法变迁的方式保持了相当的批判态度,其本质性的关注点在于避免宪法修改沦为政治决策这样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命运。综合比较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修宪模
6、式思潮,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在相互博弈和较量:人大渐进式修宪模式、一次修宪模式、阶段式修宪公民参享模式。本文认为修宪文本是切入宪法修改模式之争的基点,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历次宪法修改所产生的修宪文文其实隐含了一个文本内结构和文本外结构,根据对修宪文本结构的解构,在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驶入深水区的语境下,中国宪法修改应采取阶段式公民参享的修宪模式。二、宪法修改界限的理论之争(一)修宪无界限论主张宪法修改无界限的学者认为宪法必定是可以修改的,除宪法为高级法(higherlaelaiddot;安舒茨的观点葛哈安舒茨(GerhardAnschütz)是二
7、十世纪前半期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他被认为是在魏玛宪法研究领域首屈一指的学者。在GerhardAnschütz看来,宪法从法理本质上与普通法律无[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存在一样的法理基础,宪法的修改只不过是各种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之一而[3]。既然对普通法律的立、改、废并不存在界限,那么对于宪法的修改也无所谓当然的限制。2.理查德汤玛的观点与GerhardAnschütz同时代的另一位德国宪法学家理查德汤玛(RichardThoma)认为制宪权的行驶和制宪者愿意本身并不构成对宪法修改的有效反对理由。因为宪法的制定或者是修改都是各种政经
8、力量关系对比之后的一个平衡或者合意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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