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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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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论文..毕业历史上,宗族制度和宗族思想,对徽州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生活、风俗民情等诸方面都产生过深刻影响,因此对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的真实状况做一深入的探讨,是很必要的。从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宗族通过修谱、建祠、祭祀、团拜活动,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统治,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毕业,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规定的范围内。族产的设置和迅速扩展,发展到后来,在乡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形成“穷村乡,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与宗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
2、贴耳听命于宗族的权威,而这种“听命”,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关于以上几点,笔者已有专文论说,这里不再赘述。本文拟着重讨论宗族对乡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和在乡村事务中的仲裁权问题。元末明初人朱同,在谈到休宁潜溪汪桂编修族谱,并在祖墓前构筑“永慕亭”拜祭祖先之事时,联想到当时社会的一般风尚,慨叹地说:“宗法久弛,姓氏混淆,……亲尽然后为途人乎。”[(1)]可知元末明初,徽州的宗法关系处于“久弛”的状况。弘治十六年,祁门三四都凌氏族丁凌友宗,因“家中屋宇狭窄,人众难以住歇,前往本府婺源县迁居”。由于“本年系凌友宗应门户官差”
3、,如果他甩手一走,这些差役税粮由谁承担呢?他的兄侄们不许他就此迁走,于是订立文约,将承租开垦的荒田其本人的分籍尽数拨给子侄凌胜宗等人名下,由他们耕种、收租、管业,并“供解门户差役税粮等项”。如果将来凌友宗的子孙回宗,“听照管业,同管门户”[(2)]。此文约牵涉到宗族内的纠纷,照理应有族长、房长、家长出面签押,然而文约中没有出现族长、房长、家长的字样,说明弘治时期,在有关族内纠纷事务中,族长、房长、家长尚不能发挥较大作用。正德四年,祁门十五都郑狮与族弟郑琼,因山场“互界不明”,引起争执,二家讦告到县。县官批示排年康续韶、里老汪永良等
4、到山场踏勘,此间“二家思系亲族,不愿终讼”,于是撤讼,凭排年里老劝谕作中,订立合同,解决了争执。这件讼事实际也是宗族内部的纠纷,不在族内解决,而是到县衙去解决,从整个讼事中看不到族长、房长、家长的影响和权威,反而是排年、里老的劝谕调解起了决定作用,说明明中期前后,族长等尚没有很大权威,宗族对乡村的统治还比较薄弱[(3)]。明中叶以后,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到清前期,则达到其鼎盛时期。太平天国之后,宗族的统治有所削弱,但余威仍不可忽视。顺治十三年,祁门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打算重修窦山公寝庙,由于经费缺乏,欲从众存族产的一千五百
5、秤租中提出十分之二“众贮公支”,递年积攒,即可弥补修祠之不足。于是订立了《众立提轮谷重造窦山公寝庙并祠旁庄屋合文》。虽云“众立”,但押约者并不是众多族人,而是两位家长,可见提取众存产业租谷补作修祠费用一事,主要出自两位家长的意志。合文中有“有敢徇私破公强梗拗众者,即准不孝论,声罪鸣官,仍依此文为准”的字句,可以看出,由于众存族产族众拥有分籍,即可分到经济实惠[(4)],提走一部分,族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一些族众会有不满情绪,但如果不服从家长的意志,“强梗拗众”,则会背上不孝的恶名,受到声罪鸣官的惩罚[(5)]。可见清前期,宗
6、族中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力很大,可以自行决定宗族中的大小事务,无人敢违拗反抗。嘉庆二年,休宁县官府指令一都八图王姓族长王惇裕等写立甘结文书,证明本族人捐职从九品的王荣锡“身家清白,以及三代出身并无违碍等情。”[(6)]官府需证明乡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出身是否有违碍,不委托里甲出面调查办理,而是指令族长和邻居写立证明文书,说明清代徽州的乡村,很多事务主要是由宗族在把持,里甲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也得到官府的认可。乾隆年间,休宁县宰靳宗著,初到休宁时询问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仓的弊端,“胥役因得渔猎其间,甲户
7、贿脱,又及乙户,流毒蔓延,四乡为之不安。”靳宗著洞察其弊,周咨士民,决定采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仓的措施:将管区内的族姓祠堂列名,设立名,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轮别族宗祠充管,按名的排列顺序轮流管理。他并将此一措施“详明上官,永为定例”。据说此方法实施的结果,“邑民便之”[(7)]。政府官员和当地士民对宗祠管理乡间事务的信任,远远超过对胥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一、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徽州的宗族提倡“
8、骨肉亲情,同族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如歙县潭渡黄天寿,晚年“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故建义仓以为出入之所。且请于官,别立户收税,以为永久之计。有司上其事,抚台锡扁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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