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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债务人变卖房产 债权人主张撤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债务人变卖房产债权人主张撤销某公司欠费先生200万元,在欠款期间该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座房产卖给了陈先生。费先生认为,该公司这种行为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将该公司和陈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与陈先生的卖房合同。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费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费先生诉称,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我对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209万债权,至今逾期利息200万元以上。被告中保嘉业公司为逃避债务,于2004年初将其名下上龙嘉园一座房产
2、销售给陈某,并为陈某办理了房产证。但陈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我于2005年10月得知此事。现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陈某就上龙嘉园房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方已按判决给付原告203万元,现因我方与陈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原告并未造成危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支付了203万元。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案原告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
3、受让人不应为本案的被告人。现原告起诉被告陈先生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首先裁定驳回费先生对陈先生的起诉。2另,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的债权人,以被告实施处分其财产时危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现因被告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债务,被告将其房屋销售给陈某的行为并未危害原告债权的实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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