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ID:24351425

大小:72.68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3

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_第1页
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_第2页
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_第3页
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_第4页
资源描述:

《债务人债务人恶意exvl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  原告刘某出资400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占全部股份的27%。2003年4月28日,刘某与金某签订4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金某受让刘某的股份。同年7月18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金某未支付转让款,刘某于2003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金某支付250万转让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金某应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250万元,判决于2004年12月24日生效。  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2003年7月17日,金某与其女儿金女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金某分别以30万

2、元、16.2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中山北路98.86平米以及共和新路64.65平米房屋共两套,分别以每平方米3034.60元、每平方米2505.8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签订合同时系学生)。2003年7月22日,金女领取房屋产权证。  根据上海二手房指数报告,与这两套房屋相仿的地段房屋当时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分别为5743元、4971元。2003年10月2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某与金女之间转让两套房屋的行为。  析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金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处于强制执行状态,但金某一直未清偿协议

3、约定的债务。  2003年7月金某父女间转让房产时,金女是未成年学生。按照常识,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一般不可能支付房屋对价。审理中,两被告也未出示证据证明金女有收入来源,以及实际给付金某房屋对价的事实,因此转让实质上是赠与,即无偿转让。金某是金女的法定代理人,金某既作出出售房屋的表示,同时又代理金女作出房屋买受的意思表示,而且从合同内容上显示,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不属于正常的买卖行为。  法院认为,金某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意将房屋转让;并已实际造成债务履行的不能,损害了刘某的债权。刘某要求撤销转让行为,符合法律与事实,可予准许。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4、法院判决撤销金某转让房屋的行为。  答疑  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般担保。为避免债务人恶意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撤销权案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5、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行为。这类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减少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人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民事主体,由于维持生活需要等原因,经常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各类交易。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法律并不是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切行为一概否定,而是限定了特定的范围。法律将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违背经济人理性的行为纳入调整的范畴,基本上涵盖了债务人减损自有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其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除了应符合债权成立之后作为、不正当处分财产这两

6、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要件。正常情况下,民事主体都具有理性经济人的属性,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易,交易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影响不大。此外,市场经济中,法律尊重民事主体高度意思自治的权利,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当民事主体对外承担了债务,转变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债务人后,其所从事的某些财产处分行为可能背离了正常的民事交易范畴,损害了他人利益,这就需要法律的监督。债务人放弃其财产权利、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不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则法律不进行干预。比如,本案中金某如果还拥有其他足以清偿原告债务的财产,则刘某要求

7、撤销的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3.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应在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撤销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因债务人的恶意处分行为受到损害。债务人的恶意处分,就是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无力履行债务的后果。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未发生时,债务人处分财产,则债务人因不可能认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而不具有恶意。  4.关于撤销权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为限。这是法律在尊重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自由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所作的平衡。本案被告对原告所负的债务金额超过了被告处分的财产价值,故法院全部撤销其处分行为。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