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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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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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内容提要】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性质不同,问题相似。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应以坚持双重犯罪原则为基础,但不应采取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项原则。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以不存在发生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引渡”问题。但是,案犯的跨法域移动或流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而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引渡”相类似的“移交”案犯的问题。具体说来,以下情况下内地可以向港、澳、台

2、地区提出协助缉捕并移交案犯的请求:(1)内地人、港澳台人或外国人在内地犯罪后逃往港、澳、台地区;(2)内地人、港澳台人或外国人在外国犯有依内地刑法应予追究的罪行,而逃往港、澳、台地区;(3)内地人、港澳台人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地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有依内地刑法应予追究的罪行,而且案犯现在正在港、澳、台地区。港、澳、台地区司法机关向内地提出移交案犯请求的前提也大致如此。为了合理有效地惩处犯罪,在就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一方应将之移送至行使管辖权的一方。协助缉捕和移交案犯是内地和港、澳、台地区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

3、内容。近年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途径、司法途径以及其他途径,内地分别与港、澳、台地区进行了多起移交案犯的合作,为以后的合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在这方面海峡两岸双方共同签订的“金门协议”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但从实践的发展和需要来看,该协议应该进一步加以完善。[1](P329)从总体上说,这种合作,应体现程序简便、条件灵活的精神。在具体程序上,请求方应提出基本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协助方经审查认为符合协助条件的应予以协助。在必要的时候,经各方协商同意,一方警务人员也可以到另一方域内协助缉捕案犯。  但是,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间的协助缉捕和移交案犯活动尚

4、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兹择其要者加以探讨:  一、关于双重犯罪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在开展移交案犯这项协助活动时,除基于必要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外,双方均不得使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双重犯罪”标准作为拒绝协助的理由。[1](P403)对于这种说法我们持有异议。因为,移交案犯与送达刑事司法文书、传唤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等项预审合作有着不同的性质。后者旨在为请求方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性和准备性的帮助,它所提供的素材既可能有利于被追诉人,也可能不利于被追诉人,质而言之,预审合作无需对被追诉人的行为性质及请求方的追诉活动作出法律评价。而移交案犯

5、则是请求方实现其刑事管辖权和刑罚权的先决条件。被请求方应对方请求协助其缉捕并移交案犯,这种行为本身就表明了被请求方对请求方的刑事追诉活动的支持甚至参与的态度,以及被请求方对被追诉人行为的否定的评价。因此,我们认为,在移交案犯的活动中,应该坚持“双重犯罪”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RuleofDoubleCriminality)的根据是“罪刑法定主义”,因此,坚持双重犯罪原则首先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这是现代法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既然协助缉捕并移交案犯是被请求方对被追诉人行为的否定的评价,并且

6、是被请求方对请求方的追诉活动的支持和参与,那么,这种否定的评价当然应该依据一定的标准,这种支持和参与也当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标准和原则首先是被追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被请求方到底以哪一方的刑法为准绳呢?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所周知,内地和港、澳、台地区各有自己独立的刑法体系和刑法制度,彼此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在一些方面甚至存在着严重分歧。同样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是何种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请求方与被请求方的刑法可能有着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请求方只以请求方的刑法作为移交案犯的依据

7、,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合适的。因此,无论是在请求方提出移交案犯的请求时,还是在被请求方提供移交案犯的协助时,都必须遵循双重犯罪的原则,这样才不致违背罪刑法定的精神。  再者,当请求方提出移交案犯的请求后,被请求方决定可否移交的标准,主要是对该案犯的移交是否符合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这种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即为各自的立法规定。因此,被请求方的法律是否也将所移交案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被请求方是否同意移交案犯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处理有关移交案犯的问题上,采用并坚持双重犯罪原则,即可以简化对可移交之罪的审查标准,使移交案犯活动简单易行,有助于提高刑事

8、诉讼效率,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移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港、澳、台地区与内地间相互移交案犯的制度应从“一国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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