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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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论文.freelieson),系英国驻华领事官。1891年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兼“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按察使,后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中英公司董事,研究中国商法,著有《关于河南省地税的报告》和《中国的家庭和商业法》13,是一位中国通。他的《华英谳案定章考》,将中(清朝)英司法审判制度相对照,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这组法学论作旨在开风气,“变易中国守旧之重心”,且为短期搜集。故所涉之面很窄(仅公法、宪法、刑法、诉讼法),有些纯属介绍性。但是和90年代以前

2、相比,其对法学之认识已大为前进。通过对中西法律的比较,已初步按触到传统法律落后於世界的原因,发出改革旧法,以收回治外法权,保护人民权利的呼声14;提出京师和各省均设律学堂,培育司法审判人员和律师的主张15;呼吁在中国实行西方和日本式的法治16小结:19世纪末期躁动的中国近代法学,是适应当时维新变法运动的需要,被维新者们在极短的时间里快速造作出来,最后,又被西太后的政变所闷杀的极不成熟的胚胎,社会基础的薄弱,造作者们对中外法学知识的欠缺,社会认同的淡漠,实际掌握国家权力的封建统治者的自私愚顽,是19世纪中国近代法学无法萌

3、生的原因。19世纪的这页沉重的历史,直接间接地影响着20世纪的中国法学。二、法律用语的创制和引进(上)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学,自李悝著《法经》起,中经商鞅改法为律,西汉董仲舒引经注律,晋代张斐撰律表,最后到《唐律疏议》问世,形成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言法语。这套法律术语,不但扎根中国社会,而且影响日本、朝鲜半岛和东南亚国家。这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奇葩。但是,在中国社会进入近代后,由于中外法律的差异,以及深沉的民族心理。这套法律术语又严重地阻碍西方法律、法学的导入,成了近代法学创建的严重障碍。创立一套新的、能与西方法律、法学相

4、衔接的、适用近代社会的法言法语,是20世纪中国法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近代法学无法起步。如前所言,中国的古代法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部分,曾经造就了辉煌的古代文明,并幅射周边国家。但是进入近代以后,在西方近代文明的挑战下,便如垂暮老翁,举步艰难。就法学语言而言,我们的近代先辈,实在有愧后人。中华民族的创造力,似乎已在他们的身上枯竭,在衔接古代法与近代法的过程中,他们给自己的后辈留下的,由他们自己所创造的新的法律语言屈指可数。(一)从“公法”到“权利”从现有的资料看,由我们的19世纪先辈所

5、创制的第一个法律新词,应该是“公法”一词。鸦片战争时期,由林则徐主持,美国人伯驾(PeterParker)和中国人袁德辉,将18世纪瑞典法学家和外交家瓦特尔(Vattel,旧译滑达尔)的著作《国际法》中的一些段落翻译成中文,17定名《各国律例》。“公法”一词即正式出现在这本译作中。“公法”一词,在我国先秦即已使用:“君宠臣,臣爱君;公法废,私欲行;乱国也。18”在这里,“公法”的含义是国家法令。《各国律例》的“公法”一词,没有这种含义。当时是这样解释的:“公法者,但有人买卖违禁之货物,货与人正法照办。”“或各花旗人

6、,各司共事花旗之事,别国之人,往花旗去,立不能做此处兵丁也”(原文未断句。下同)。这种解释,文字艰涩,意思极为含混。前一句的“正法”是“依法”之意。买卖违禁货物、人与货物要依法处罚。显然,买卖违禁货物的行为,就是不合“公法”的行为。反过来,正常的买卖行为即为合于“公法”的行为。后一句,推敲其文意,当是没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能成为本国的武装部队的成员。可以说,这也是国际惯例。第172条用这样的文字表述:“中国、日本国,无有照会某处之船准进,某处之船不准进,皆禁止外国人不许进口。在欧罗洲中,各国除与有仇敌之数国,此外人人皆

7、可游行,国国可以进口。一经准其进口,就当遵顺其律例。我思律例之设,原为保存身家性命起见,非关遵其例即子其民之理。国家立法,应须如此。而外国人一入其地,即须凛然遵顺。国家抚有天下,治理亿兆,而律例亦不止此。自法制一定,普天之下,莫不遵守,故外国有犯者即各按各犯事国中律例治罪。其治罪之意,不过令人保全身家性命也”。(着重点为原文所有)这种文字,今天看来,很难说是翻译,最多只能算是编译。甲国之人到了乙国,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惯例,也是“公法”。林则徐要他们把这一条译出来,实际就是要求英美等国,到中国要遵守这一国际通行

8、惯例,遵守中国的法律。总结上述,《各国律例》创制的“公法”一词,还不是今天把InternationalLaAlexanderParsonsMartin)于1860年首次将惠顿(H.Wheaton)所著的《InternationalLainChina》。时间略早于《湘报》第五号刊出的梁文。但两文趣旨不同,孙文旨在批判清朝封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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