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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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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
2、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国税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诞生的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发展迅速。不但有了一批可喜的成果,而且出现专业的研究机构。但是,它毕竟是法学中的一门年轻学科,理论尚未成熟。本文拟就中国税法学基本理论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一概括,并对它的发展作初步展望。 一、中国税法学基本理论述评 我们把税法学基本理论中若干重要问题作为述评的主要对
3、象,而不涉及具体的税法制度,一是因为突出强调其重要性,而且今后也只有在基本理论上下功夫,才能够更好地具体税法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税法学研究才能真正深入;二是因为唯有从基本理论方面才能凸现税法学与学研究间区别的实质,而在税法制度方面(如税种法、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法学与税收学间的界限模糊,难以区分;三是因为有关税法基本理论的著述比较集中,研究线索清晰而连贯,而有关税法具体制度的著述多而分散,且因“税改”及税收立法的相对频繁而变化较多,难以尽且详述。故我们主要就税法基本理论中的以下若干重要问题展开述评。 (一)依法治税理论 1.依法治税理论的
4、回顾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权限的通知》,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一样意
5、义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依法治税理论的探讨是在依法治国和建设主义体制的大背景中兴起的。学者的研究大多只是限于对税法基本理论,尤其是有关税法的职能和作用的理论的简单重复叙述,没有能够在深层次上展开新的理论探索。但也有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层面对税收法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与“罪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注: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
6、18卷第6期,第57、60页;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页。);并进一步指出,税收法定主义“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注:〔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原注。)”(注: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17页;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8页。)。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分析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
7、实则仍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影响;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弥补国家分配论之不足(注: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页。)。这一深入的理论研究,触及了依法治税理论的思想根源,在某种意义上,为依法治税理论作了正本清原的工作,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 2.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
8、丰富的内涵: (1)表明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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