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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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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旅游法律关系的理论观点【摘要】为您提供了关于旅游法律关系的理论观点,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公布为契机,对旅游法性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别评述了关于旅游法性质的几种观点。法律体系通常应该按照其内在逻辑和功能分为私法、公法两大领域,而社会法这个第三个法域的提出,为以往两大法域所不能涵盖的某些部门法的性质找到了归属。这三个法域每个法域下又涵盖着一些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法律部门。按照这种法域划分标准,我们所讨论的旅游法性质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隶属于社会法法域。这种论断是对法学基本理论的
2、丰富,并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提供了学理基础,为建立解决旅游纠纷的多元化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点,为构建和谐的旅游环境、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关键词】旅游法;法的性质;社会法;法的特征【正文】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选取旅游法的性质问题作为切入点,以期深入探讨旅游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旅游法的法律属性,最终为《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为构建和谐的旅游法制环境作出法
3、学理论上的探索和研究。歌德曾经说过:人类生来不是为了解决世界的问题,但是他们可以去寻找问题出在什么地方,然后将其限制在可以被理解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认为,要确定《旅游法》的法律属性,必须以现行法律体系为框架,以公、私两大法域为坐标,以其他部门法律为参照物,从而明晰《旅游法》的性质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把《旅游法》限制在可以被更好理解的法律体系范围之内[1]。一、我国法律体系结构划分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我国的部门法理论是源自前
4、苏联的法律体系理论。对于部门法的概念,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部门法是指法律体系当中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关于法律体系结构的划分,学界争议较大,存在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等部门法划分方法。其中,两分法把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基本法部门;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割成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法部门;四分法是在三分法的基础上把经济法单独作为一个法部门。而我国立法部门认为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我国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方法是单纯以调整对象为标志的,
5、存在功能划界上的模糊性和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以经济法和行政法为例,行政法是创设、规定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法部门,其从功能上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领域的直接干预和强制管理,通常以命令和服从为主要表征;而经济法,虽然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强烈的国家干涉性,但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转,仍将公权力作为主要管理手段,对经济成员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两法对客体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公权力,经济管理关系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内容中相当一部分也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市场内容。可以说,经济法律
6、规范从创设之初就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性和功能[3]。我们认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是揭示现行法律基于调整对象的纵向层次关系和基于调整方法的横向协调关系,是一种系统逻辑方法。法律体系的划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不同法域的同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应当是不同的,至少是明显区别的;各法域调整方法的总和不能超出母法的规定及其外延;各级法律规范的划分应当采用相同或相当的方法;划分必须在横向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进行。上述法律体系划分原则并没有全盘否定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而是在充分考虑公法和私法的相互融合的前提下,顺应法律观由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
7、权利本位转变的趋势,具体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和准则。在不动摇公法与私法相互独立存在的基本体系结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法律体系结构演进的可持续性和渐次性,遵循上述划分原则,我们可以把新发展出来的既非纯粹公法又非纯粹私法调整对象的那部分法律关系,纳入到与两者同层级的社会法范畴内。进行法律体系划分,要同时考虑法律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其中,法律客观方面是指随着社会发展已经事实存在的某种特殊社会关系和业已创设的相应法律关系领域;而所谓法律主观方面是指学界对某类法律规范及其与社会现象间的惯常解释和对某种观点的普遍认知。法律的客
8、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前提和基础;主观方面是从客观方面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法律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同成为该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所在[4]。与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着重强调法律的客观方面相比较,我们更加强调法律的主观方面在部门法划分过程中的决定地位。在法律的主观方面当中,实质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该法律的立法宗旨,即法律的价值目标,它既揭示了法律创设的初衷,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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