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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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双方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差异研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互相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议。人民调解是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种处于探索阶段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1-2]。虽然,其存在和发展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但在全国的试点过程中已经表现出了特有的优势,也逐步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本文主要通过对医患双方的问卷调查,了解医患双方对人民条调解的认知差异,以其发现这种认知差异导致的问题,并为这一新兴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1对象

2、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以广州地区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为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三级医院4家,二级医院2家。  1.2调查方法  本次研究采取现场问卷调查的方法,共发放医方问卷230份,患方问卷300份,最终回收医方有效问卷219份,患方有效问卷290份,有效率分别为95.2%和96.7%。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目前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的认识、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了解程度及作用的认识、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公平性和中立性的认识等。  1.3统计分析方法  将调查结果通过EpiData软件进行录入,并使用SPSS18.0进行分析,对数据进行对数据进

3、行描述性统计、卡方检验和秩和检验,P<0.05为差异有显着性。  2结果  2.1样本基本状况描述  本次调查的医务人员中,男性比率为36.5%,女性比率为63.5%;护理人员比率为52.1%,临床医生及其他人员比率为47.9%;内科、外科、妇儿科、五官科、医技科室、中医科室、后勤行政科室及其他科室比率分别为:37.9%、15.5%、11.9%、2.3%、2.7%、6.8%、2.7%、20.1%;初级以下职称人数比率为21.5%,初级职称人数比率为50.2%,中级职称人数比率为19.2%,高级职称人数为9.1%。患方人员中,男

4、性比率为50.7%,女性比率为49.3%;内科、外科、妇儿科、五官科、医技科室、中医科室、体检中心及其他科室看病人数分别为:22.6%、22.1%、28.6%、4.8%、0.3%、5.2%、5.5%、6.9%;公费医疗人数比率为7.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比率为22.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比率为1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7.2%,商业保险人数比率为1.7%,完全自费人数比率为47.6%,其它付费方式人数比率为2.1%。  2.2医患双方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知晓情况对比分析  2.2.1医患双方对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的

5、知晓情况对比分析医方选择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律诉讼、人民调解为知晓的医患纠纷合法解决途径的应答人次的百分比分别为69.9%、58.0%、75.8%、63.5%,患方选择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律诉讼、人民调解为知晓的医患纠纷合法解决途径的应答人次的百分比分别为46.9%、45.2%、69.7%、31.4%。我们可以看出,医方对所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的的知晓率都要高于患方。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在医患双方中的知晓情况都不尽如人意,分别排在4种纠纷解决途径知晓率的的第三位和第

6、四位,其中患方的知晓率只有31.4%,知晓率较低。  2.2.2医患双方最希望利用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对比分析在医患双方最希望利用的医患纠纷合法解决途径中,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律诉讼及人民调解这4种途径的医方应答人次百分比分别为48.4%、4.6%、19.6%、27.4%,患方应答人次百分比分别为25.2%、13.8%、33.1%、27.9%。经卡方检验P=0.000<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也就是说,医患双方最希望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是有明显不同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医方最希望的纠纷解决途径是医患协商,患方

7、最希望的纠纷解决途径是法律诉讼,而且这两种途径的双方差异都很明显;患方比医方更加倾向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人民调解这一途径的认识上,双方则没有明显差异。  2.2.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了解情况对比分析调查显示:  分别有10.5%、3.7%、25.1%、53.4%、7.3%的医方人员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了解程度为了解、比较了解、一般、不了解、没听说过,分别有1.7%、1.4%、24.1%、58.3%、14.5%的患方人员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了解程度为了解、比较了解、一般、不了解、没听说过。经秩和检验P=0.000<0.05,差

8、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也就是说医方比患方更了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但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绝大多数人员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不够了解,了解水平很低。  2.3医患双方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功能作用的认知对比分析    2.3.1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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