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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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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滥用危害及规制措施 随着我国网民的数量进一步增长以及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普通公民对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就享有了更多的监督途径和机会,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滥用危害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或者载体。互联网的影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断加大,并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成为了公众了解信息、发表见解和交流互动的重要渠道。这其中,公民凭借互联网这个有效平台行
2、使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权已经成为当前公民监督权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使民主法治的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的监督权行使又有着失控的倾向,并对我国的执法、司法以及个人隐私、名誉等方面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就必须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必要的规制,对其范围和边界进行规范,这既能充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又能够确保公民监督权在正确、合理的轨道上行使。 一、互联网公民监督权之界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
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享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从这几个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已经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一项根本性的宪法权利。由此拓展到互联网领域,互联网公民监督权就可以定义为公民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各种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可见,正由于互联网条件的涉入,公民监督权的实现不再完全依靠传统的手段,而可以通过选择互联网这个途径对公权力
4、进行监督。这也是公民监督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全新呈现。 (一)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具有其自身虚拟性、任意性、广泛性等特点,互联网公民监督权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互联网的相应特征。具体分析,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主体的普遍性。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 伴随着我国网民的数量进一步增长以及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普通公民对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就享有了更多的监督途径和机会,更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促进了互联网监督
5、的发展。与此同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充分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监督权不是专属于某一类人或者某些特殊机构通过政府赋权形式所获得的特权,互联网监督权的行使主体范畴毫无例外地包含全体社会公民。第二,监督者的虚拟性。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这里的监督者和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层级的概念。监督者是具体参与到互联网监督中的公民,其网络行为直接对公权力行为产生作用,而监督主体则属于监督者的上位概念,其中还包含了未实际参与监督的潜在监督者。正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虚拟性的显著特征,公民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虚拟
6、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公民在互联网上只需通过其用户ID便可以进行操作,而用户与IP地址之间的关系也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监督者身份的虚拟性,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需要直接接触,这就使得公民能够更为轻松地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第三,监督空间具有不确定性。互联网与现实世界中的地理位置是截然不同的,其信息、言论的发表与交流是与分布于不同地区的服务器密切相关的。因此,当公民在互联网上发表见解和观点时,并不能因此就无误地断定其所在的精准方位。可见,监督空间的不确定性也是互联网公民监督权所具有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互联网公民监
7、督权的要素 依据法学理论,任何一项权利包括监督权都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项基本要素组成。在监督主体方面,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监督权。 我们知道,权利的主体范畴一般涵括公民以及法人两个部分。而关于法人是否属于监督主体的范围以及法人是否具有宪法所宣示的一切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从宪法学发展的趋势上看,已有学者提出了用宪法权利的概念作为统摄宪法中各种权利关系的总括性概念,用以弥补宪法文本对主体权利未予规定所造成的空缺结构。由此可见,法人也应
8、当作为互联网监督权主体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部分。关于监督客体,大体涵盖国家机关及其公职身份人员两个方面。而监督内容则应当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问题。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必然受到互联网其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保障监督权的实现。与此同时,监督主体则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监督客体依靠互联网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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