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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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摘要: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摘要: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

2、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关键词:行贿受贿不正当利益立法完善贿赂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社会所认识和重视,言及贿赂犯罪,主要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就二者而言,

3、往往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讲,可以说行贿行为是受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1]。在刑法理论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2]。在实践中,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3]。然而从刑法条文所体现的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惩罚力度来看反而出现对受贿的打击强于对行贿的打击的不合理现象。我们认为这一策略没有治住贿赂罪之根,因此建议,除了对少数被索贿而行贿免于处罚外,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对主动行贿的应当与受贿“同坐”。只有行贿受贿并举

4、,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贿赂犯罪。一,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司空见惯,有的人因受贿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者也不在少数,而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方-----行贿者,却仍就逍遥于法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行贿案件439起,显然与受贿案件数比例严重失调[4]。2000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受贿案件200余件,而行贿立案的仅81件95人,这81件中法院已经有判决的只有46件,仍处于侦察或法院审理阶段的有16件,上海市检察院反贪污

5、贿赂局局长高振国解释说:近年来立案查处行贿的数量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量的10%-----15%,高振国还补充到“查处难”主要是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正当利益难以界定。”[5]。另据报道,从1998年到2000年三年间,广东省各级法院一审共审判1065人,而行贿被告发的只有49人,1999年到2000年,江苏各级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受贿犯罪嫌疑人共1022人,而查处的行贿嫌疑人只有87人[6]。所有这些都说明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二,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性把贿赂作为犯罪处罚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汉书·刑法志》即有“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

6、更坐受赇枉法……皆弃市”[7]的规定,在当时,“受赇枉法”要在闹市被被处死,可见,古代社会对贿赂罪是严刑禁止的。其实,在古代,贿赂原本是两个字,都是指财物和赠送财物的意思,如指财物:“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卫风-氓》)“齐侯伐卫,站,败为师,数之以王命,取贿而还”(《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如指赠送财物,“献子聘于周,王以为有礼,厚贿之。”(《左传-宣公九年》)由此而引申为现代含义贿赂,如《粱书杨公则传》:“湘俗单家以贿州职”。《隋书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意为私赠财物而行请托,即现在我们所说的贿赂了。由此可见,无论

7、是贿还是赂,亦或是贿赂其意思都是赠送,即重在送[8],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行贿,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贿赂则重在接受,即重在受贿,如报刊,电视等媒体报道的,某某官员受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而很少听到某某人因行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皆为此意,这表明贿赂主体已经由行贿转向了受贿,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一)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即受贿人与行贿人虽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虽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成立均以相对应罪的成立为完成要件[9]。可见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索贿另当别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行贿现象越来越

8、多,面对日益猖獗的行贿犯罪,我国目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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