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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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计划(一)征收范围:1.兴隆街以北、顺河街以南、兴武路以东、青年路以西区域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2.文化街以北、漳南街以南、三八路以东、历亭路以西区域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二)征收部门: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征收实施单位: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四)征收期限:2017年8月至1

2、0月。(五)过渡期限:24个月。安置房交付使用前,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临时安置期间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二、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均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值。—8—(一)货币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基础上,给予正房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奖励款一次性结清,不再进行安置。2.被征收人营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基础上,给予正房面积800元/平方米的奖励款一次性结清,不再进

3、行安置。3.办公用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1.安置地点:依照规划就近选择安置区域。2.安置方式:根据规划在安置范围内修建不同户型的住宅楼,被征收户按有关程序选择安置楼时原则上选择与其可调换面积相近的户型。3.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现有院落内的正房、偏房、土地、附属房及附属物予以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按照院落面积的50%计核安置指标确定安置购买楼房面积。多层住宅楼(七层及以下楼房,含七层)安置价格为均价每平方米1560元;小高层住宅楼及高层住宅楼(八层及以上楼房,含八层)安置价格

4、为均价每平方米1800元;储藏室指标内购置价格为1200元/—8—平方米;车库或车位每宗价格6万元。同一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之间可整合房屋置换指标。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6平方米的,可按46平方米予以安置。按照46平方米进行安置所增加的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46平方米最低安置标准的,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46平方米安置。④每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调换一套住房;如果被征收人可调换面

5、积大于安置房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可以按相近面积调换两套安置房。超出安置指标5平方米(含)以内的面积按安置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指标5平方米(不含)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每个被征收人仅可享受一次超出安置指标购买优惠政策。⑤单户二层及以上住宅楼房按初建正房面积1:1调换住宅楼房安置指标。二层及以下的初建营业用房按正房面积1:1调换营业用房安置指标;初建超出二层的营业房第三层起按1:1标准调换住宅安置指标。营业用房安置价格为均价每平方米1760元,超出安置指标5平方米(含)以内的面积按安置价格购买,超出指标5平方米(不含)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⑥—8

6、—被征收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其房屋调换按房屋产权注册的性质进行相应调换。若该房屋正在经营且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的(国家规定不需纳税的除外),可适当给予因征收该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为一次性给予营业面积15元/平方米/月(10个月后按住宅补偿标准8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偿)。⑦安置房的标准:地面铺设地板砖,厨房及卫生间贴釉面砖,安装防盗门及楼寓门。(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①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生产”或“商业”等字样。②

7、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纳税记录(国家规定不需纳税的除外)。③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相一致。(四)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8—(五)因被征收房屋存在所有权或

8、使用权等权属争议,征收部门与有关当事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由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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