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委工直〔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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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委工直〔2015〕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厅局直属工会、厅局单位工会: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总工会同意,现将研究制定的《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8—各厅局直属工会要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所属基层工会在职职工能够积极参加医疗特困互助活动。各工会应当明确一名互助活动责任人,对《实施办法》认真研读,熟悉补助的病种、条件、标准及申请的时限、程序等,服务好大病特困职工,发挥好工会的职能作用。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2015

2、年4月21日—28—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总工会同意,现就开展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特困互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开展医疗特困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按照“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工作准则,促进和谐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工会关怀帮扶职工的重要平台。通过互助活动,在职工中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风尚,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构建服务职工长效机制。第二条开展医疗特困互助活动,必须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坚持取之职

3、工、用之职工,坚持着眼长远、量入为出,始终致力于为患病特困职工提供医疗特困补助,最大限度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参加范围和对象第三条—28—参加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的范围为: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所有基层工会;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工会组织关系不隶属省直工会的单位工会,需缴纳全额互助金每人100元方可列入参加范围。未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或无故欠缴经费超过一年的基层工会,不列入参加范围。第四条参加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形式的用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

4、作为参加对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视为在职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政策依据,并经主管厅局党组(党委)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对象。报名时间和程序第五条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前,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医疗特困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报名,不受理个人报名。第六条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部门章;不在工资表中的其它形式用工人员,要单独列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部门章;2、《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3、《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

5、动人员花名册》。第七条—28—互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名审核,并通知到基层工会。经费筹集和缴纳第八条基层工会按每人7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其余不足部分由省直机关工会承担。第九条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拨补、工会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第十条基层工会根据互助中心的通知,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第十一条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活动期限和权利第十二条医疗特困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从缴款次日零时算起。第十三条在医疗特困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

6、,直至期满为止。职工调入的新单位也参加医疗特困互助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补助金按照有效期就长不就短的原则给予补助。补助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28—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其定义见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和特困范围及定义),可领取重大疾病补助金,其中,第1—11种重大疾病补助30000元,第12—32种重大疾病补助25000元。第十五条特殊困难补助金。符合本《实施办法》江苏省直机关职工第一期医疗特困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

7、和特困范围及定义中34条所列的其中一种困难的,可领取相应的补助金。第十六条住院医疗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含5天)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最高补助2000元(40天)。第十七条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因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的,按10000元发给慰问金。已领取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或住院医疗补助金的,不再发给突发疾病致突然死亡慰问金。第十八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在一个周期内只补助一次,但新发现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其它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不受此限。第十九条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已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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