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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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万安中 王冰路 黄惠萍  论文关键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 职业导向 课程体系  论文摘要:加强法律高等职业院校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必须以职业为导向,从提高认识,完善课程建设决策机制,优化课程结构,加强教材特别是实训课程教材的建设,加强各类课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课程教学条件设施建设,加强适应实践导向课程教学方法手段改革,完善课程评价机制等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教育不是培养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是培养从事执法、司法、管理、法律服务等一线工作的应用型、技能型法律人才,因而,法律高等职业院校课程设置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职业导向、实践导向

2、、工作过程导向,跳出学科体系的藩篱,探索构建符合其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  一、法律高职课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沿袭法学本科模式,对课程改革的紧迫性认识不够。目前,高职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由于没有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模式,又缺乏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科学的规划,所以,照搬或模仿法学本科的学科系统化课程模式,便成了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比较方便容易的选择。于是,课程开发事实上成了对法学本科课程“人文社科基础理论+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专业课”的简单化压缩。尤其是普通高校办的高职,情况更为突出,简直就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或压缩型,这种模式可以为学生提

3、供较好的学科理论基础,但由于忽视知识与具体工作任务的联系,不太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技能的养成,不能有效地培养能力,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目标不明,学习内容与实践脱节,实训课程不能形成完整体系,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优势便难以体现出来。这与培养实务型、强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无疑相距甚远。  2.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理论研究不足,缺乏成熟模式。我国从20世纪后期起较多引用了加拿大、美国的CBE/DACUM课程模式,德国双元制课程模式,国际劳工组织的MES课程模式。职业教育专家近几年提出“项目课程化”与“任务驱动课程”模式,及新引入的德国“学习领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模

4、式。但这些课程改革理论多产生于工科职业教育领域,在工科类职业院校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法律等文科类职业院校的研究和探索则严重不足。  3.课程缺乏宏观统筹与整体优化。在学科课程模式之下,“由于学科课程强调各自学科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各门学科问的分离,割裂了学科内容上的一些固有的联系,与职业教育课程整体性的要求相距甚远,不利于学生把握职业活动的整体发展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实用性很强的重要课程则由于课时紧张,开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课程之间相互独立,各学科问缺乏内在的有机衔接和灵活配合,从而造成教学内容重复。

5、  4.精品课程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建设成效不彰。精品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实验和机制等多方面建设等,因此,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个学校从传统的课程观念和课程体制、课程内容和方法手段、都会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师资水平和软硬件建设都会得到很大提升。因此,各法律职业院校都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作为推手,全面推动课程改革的进程。  5.课程结构不合理,对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不够。在对法律职业岗位需求缺乏调研,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把握不准,对师资、实践教学条件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盲

6、目设置课程,随意调整教学计划。如随意调整文化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训课的比例等,致使课程门类之间在结构比例方面不合理。  6.实践教学师资缺乏以及实践课程教学条件不完善。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大多来源于法律院校(系),他们的专业理论素养大多较好,但实践技能教学经验往往不足。这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虽名义上也在司法实务部门和校外实习基地聘请了兼职教师,但是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机制和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实际效果常常是大打折扣或有名无实。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  7.课程考评方式单一,体制不完善。

7、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国家和有关行业至今尚未有一套可供遵循参照的标准,也没有考核鉴定体系。对于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和职业技能培养效果,目前多数法律职业院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没有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和鉴定的体系,还是单一的知识考核为主的考评模式,这种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考评结果也就难以成为调整教学计划、完善课程设置的依据。尤其是这种单一的知识侧重型考评模式,客观上起到了对教师和学生的误导作用,让他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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