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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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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与效率的制度保障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保障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这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些原则、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重新修改、设计。本文拟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制度作一探讨。一、科学界定独立审判原则的内涵,强化法官独立和审级独立独立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审判,主要是强调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而单独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的非法干涉。而不包括审判组织(合议庭)、
2、法官(独任审判员)不受庭长、院长以及法院内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特别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认为,我们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1]这种观点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因为我们不仅有事实上的层层报案、领导把关,还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审判委员会。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逐步取消庭长、院长把关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真正成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审判组织,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事实上,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或叫法官独立审判,理论上是成立的,实践中是可行
3、的。首先,从保证裁判公正方面考虑,民事诉讼法将简易案件确定由独任审判员审判、一般案件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等,这本身就是从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公正裁判考虑的。况且法律还设置了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还可考虑设立有条件的三审程序)。从理论上讲,因为担心公正裁判而否定法官独立审判是难以成立的。实际上,层层报案、领导把关,在一定意义上讲,也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公正裁判。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层层把关容易形成互相依赖,每一个环节都觉得还有其他人呢,谁也不去尽百分之百的努力“把关”,这样,若大家都“疏漏”在同一个或几个问题上,案件质量必受影响。另外,把关者
4、并不亲自审理案件,仅仅靠听取汇报来断案,其疏漏乃至错误的可能性更难以避免。其次,从提高办案效率考虑。从社会学的观点看,社会分工和职业的专门化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分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明晰的社会分工和职业专门化及权力的相对独立,才能产生社会运行的高效。从独立审判制度的实质看,审判组织制度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决,无需经其他法官审查批准,一部分法官对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审判上不应当行使支配权,即不存在“法官之上的法官”。因此,独立审判原则应当包括审判组织和法官的独立。[2]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应予以明确。还应当明确指出,独立审判既
5、包括法院对外部的独立、内部独立,也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对下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如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而不能行使领导权、指挥权等等。下级法院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也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受上级法院的干预或影响。这是审判权区别于行政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但这一点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实践中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不是完全独立的。这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有的上级法院时常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听取汇报”或电话指示,[3]这说明上级法院并没有视下级法院为独立,而认为其是自己的“下级”、“下属”等,应当
6、“服从命令听指挥”;再如,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现象很普遍,而且有的已“制度化”、“规范化”。[4]这实际上将两审变一审,打破了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不利于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今后,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应当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二、正确理解实事求是的含义,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作出理性选择所谓实事求是,毛泽东同志作过精辟阐述。他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5]实事求是就是在客观存在的事物当中去研究、探讨其发展的规律,按照
7、客观规律行事。但是,不少人有的时候将这一科学理论简单化了,不强调研究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而简单地理解为“实际情况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多年以来,我们把实事求是直接运用到司法审判当中,突出强调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形成了“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民事审判中也同样强调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以事实为根据”,其立法本意是十分明确的,即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依据”,或者说“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来认
8、识世界”。[6]客观地说,这一原则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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